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北檢逮捕合法 柯文哲聲請提審遭駁回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9月20日12:00 • 發布於 08月31日13:17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捲入京華城案,北檢以柯文哲涉嫌圖利罪並犯嫌重大為由,今(31)日凌晨當庭諭知逮捕柯文哲。柯文哲聲請提審,同日遭台北地院駁回。

台北地檢署與廉政署30日帶隊前往柯文哲住處進行搜索,搜索後將柯文哲帶回,以馬拉松式偵訊至31日凌晨,柯文哲認為時間過長,要求自行離去,北檢立即當庭宣布逮捕。

柯文哲主張逮捕不合法,隨即聲請提審。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方如果要限制受詢問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禁止柯文哲離去,必須符合拘提或逮捕之規定。

由於拘提是以發出拘票之方式,強制將人帶回接受調查,而柯文哲是主動配合到案說明,因此必須符合逮捕之規定,檢方才能禁止柯文哲自行離去。

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通緝犯或現行犯,可立即逮捕。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符合羈押要件,也可以當庭諭知逮捕被告。

台北地檢署表示,審酌柯文哲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的可能性,若柯文哲未完成訊問程序,即任其自由離去,將使案情晦暗不明的風險驟升,而有妨害偵查目的,故當庭依法逮捕柯文哲。

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經逮捕拘禁,24小時內必須移送法院審理。因此何時起算逮捕,十分關鍵。該條也規定,人民認為逮捕不合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提審,確認逮捕合法性。

柯文哲主張檢方偵訊內容大多在問木可案,卻以涉嫌圖利京華城等事實逮捕,加上訊問時間過長,輪番轟炸,已經疲勞,認為逮捕不合法。

北院認為,檢察官事實上有訊問京華城案,訊問後認為柯文哲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之規定,逮捕合法。

柯文哲已被送回北檢續行偵查。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報導所涉對象應推定為無罪。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2

  • Leo Wang
    政治迫害!國家機器總動員
    08月31日15:36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