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規定,企業用電大戶應於2025年達成使用 10 %再生能源之目標,環團批評此無法達成政府氣候變遷政策目標,提起全台首宗氣候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本月 8 日判決,人民無權請求制定特定法規,要求一審法院以起訴無理由駁回環團主張。
為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電力或憑證。經濟部發布的子法《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則規定,電力契約容量 5,000kW 以上的用電大戶,應於2025年達成使用 10 %再生能源。
綠色和平及環境法律人協會批評,這部子法無法達成政府 2025 年 20% 再生能源電力目標,更嚴重忽略用電大戶的減碳義務,因此依據《環境基本法》第 34 條規定,主張經濟部疏於執行環境保護措施,提起全台首宗氣候訴訟,請求法院命令經濟部修正辦法。
綠色和平主張,經濟部的規定以電力契約容量而非實際用電量計算,導致用電大戶的總用電量,僅須 1 至 2% 轉用再生能源,即可達到條款要求。對於高碳排企業用戶寬鬆以待,難以真正落實能源轉型。
綠色和平表示,用電大戶條款的政策目標,是要藉法規的約束力量,讓用電大戶投入資源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加速企業能源轉型。但條款生效兩年以來,過半的義務戶都採用購買憑證的方式來履行義務未實際增加再生能源設置量。實際採取自設發電的義務戶,送件總量尚不及500MW。
綠色和平要求,用電大戶的適用範圍,應從 5000 kW 下修 至 800 kW ,並將 2025 年的再生能源使用量,以實際用電量從 10 %上調至 20 %,2030 年更應提升至實際用電量之 30 - 60 %。
經濟部前部長王美花則曾表示,此規定為首次上路,希望讓企業願意配合,未來每兩年定期檢討用電大戶適用範圍。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人民對於政府制定法規命令,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以特定方式制定的公法上請求權。綠色和平等人雖然主張氣候變遷脈絡所產生時代迫切需求,人民有免於極端氣候下對生命、健康及財產權侵害之權利,但法院認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仍未賦予人民有請求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權利。
一審以綠色和平及環境法律人協會起訴不備合法要件為由駁回,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綠色和平及環境法律人協會不具備公法上請求權,將案件發回一審,要求改以請求無理由駁回訴訟。
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
留言 2
汶宿奎水
環境法律人協會 講白一點就是綠共黨側翼
08月21日07:39
Fangkick
國民黨執政時就會受理了……
08月21日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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