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6年前酒後持水果刀朝妻子頸部及身體砍16刀,導致妻子傷重不治,李男持刀自殘獲救,高等法院更一審將李男判刑8年定讞,檢察總長認為判決有疑義,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支持檢察總長見解,認為被害人家屬在更一審時已同意輕判,更一審卻仍引用一審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理由,顯有矛盾,改判7年6月。
李姓男子2016年11月15日凌晨2時33分許,與妻子在台北市內湖區住處飲酒後起爭執,持水果刀朝妻子頸部及身體切割16刀,導致妻子傷重不治,李男也持刀自殘。一審士林地院認定李男因酒醉導致精神障礙程度,判刑8年,刑後監護3年,上訴後,高等法院改認定李男酒醉不應減刑,依殺人罪改判14年徒刑。
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採信三軍總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李男犯案時辨識能力減退,維持一審8年徒刑,刑後強制監護3年。由於李男與檢察官均未上訴,全案定讞。不過檢察總長認為,李男在更一審期間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並完成賠償,更一審卻沒有在判決中說明,仍引用一審判決中的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理由,有調查證據未盡、理由矛盾等違法之處。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改判李男7年6月徒刑,施以監護3年。
留言 1
翌秀
如果沒有結婚,現在應該爽爽過
2022年01月04日14:03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