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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連線代購、日韓零食保健品網購正夯!國外代購是台灣盛行的產業之一,但這些未經查核的商品,卻也可能隱藏食安風險,衛生福利部(簡稱衛福部)2020年7月15日預告「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擬規範國外帶回的餅乾零食每日不可超過6公斤,且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違者最重將開罰300萬元。
衛福部表示,近年在國外的網路購物或以國際郵包輸入食品方式盛行,為避免假藉自用名義,輸入後變成販售用途,規避食品輸入查驗,產生食品衛生安全的疑慮,因此預定修法規範。
新草案增列「每日合計限量」 規範民眾自用範圍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衛福部修訂「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就「錠狀、膠囊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一般食品,訂定每日合計限量等,以合理規範民眾自用範圍。
修訂草案規範,「錠狀、膠囊食品」從每種至多12瓶變為每日每種至多12瓶;「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及一般食品皆從原本的「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及數量計」,改為詳細規範「每日合計」數量。
衛福部推出修訂草案明確規範錠狀與膠囊食品、嬰兒配方食品、一般食品輸入規範。(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現行公告規範不夠明確 並刪除不適用於公告通關代碼規定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表示,舊法規未訂「錠狀、膠囊食品」之每日限量、「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每日合計價值與限量、對於非上述兩類之食品未訂有每日合計價值與限量、未將「食品包裝」列入為範圍及所列「單一項次」 之認定依據內容中「成分」應為「材質」。
同時並刪除「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者」為不適用公告通關代碼規定,預告重新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 擬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現行公告。
食藥署呼籲別存僥倖心理!違規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呼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供販售者,均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違規者,將依違反食安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處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預告內容可至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查詢,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均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網頁表達或提供。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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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附件-修訂草案與現行規定.pdf
▶預告訂定「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之條件與其適用之通關代碼」草案-QA問答集.pdf
▶QA問答集附件-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pdf
▶QA問答集附件-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附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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