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長達9天連假今(25)日開始,但不是所有勞工都可以一口氣放假9天,中間難免會值班,勞動部提醒,114年農曆除夕當天(1月28日)及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三(1月29日至31日)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後,在國定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舉例來說,如果勞工春期連假期間加班,假設月薪4.8萬元,推算每小時工資200元(48,000元÷30日÷8小時),出勤為8小時。
今年春假連假的休息日為1月25日(六)、1月27日(一)、2月1日(六)共3天。
若休假日加班費,每日為(200元×1⅓×2小時)+(200元×1⅔×6小時)=2,533元。
國定假日則為1月28日(二)、1月29日(三)、1月30日(四)及1月31日(五),共4天。
若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每日則為200元×8小時×2倍=3,200元。
至於例假日為1月26日(日)及2月2日(日),共2天,只有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另外,事業單位如果想要比照114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今年2月8日的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以形成連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所定彈性工時規定及勞雇雙方約定辦理。又調整過後,1月27日已成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也提醒,農曆春節期間,若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工資仍應按原約定的日期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