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為行政院及勞動部在會商結論上簽名未兌現補貼,提告敗訴,自救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審理時,雙方和解,不過,兩邊對和解內容簽保密協議。
因推動國道全面電子收費化,多年前造成千名收費員失業,合組自救會抗爭。自救會認為,2016年8月16時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勞動部長郭芳煜會商,林、郭簽名同意會商結論是行政契約,政府卻未完全履行。
自救會主張,院部與自救會達成會商結論,由林萬億、郭芳煜簽名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但卻沒有完全履行,行政院、勞動部應給付自救會600萬元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院部與自救會達成的「會商結論」不是行政契約,自救會主張以此作為請求權基礎無理由;自救會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上訴有理由,但因事證不明,有再調查的必要,判判決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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