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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海外房產給兒子...「自認免報稅」 慘!下場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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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1月27日07:21 • 發布於 1天前 • 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子女,因不熟悉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而未申報贈與稅,因此遭補稅及罰鍰。

臺北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徵對象及範圍,以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而有所不同,如果贈與人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財產的所在地,無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都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A先生贈與紐西蘭房地產給其居住於該地的兒子,他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給他人,不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而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並處以罰鍰。示意圖/永慶房產集團提供
A先生贈與紐西蘭房地產給其居住於該地的兒子,他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給他人,不屬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而未申報贈與稅,遭補稅並處以罰鍰。示意圖/永慶房產集團提供

而贈與人如果是經常居住在境外的國民,僅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時,應課徵贈與稅。因此,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贈與其境外財產給居住在境外的子女,其當年度贈與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就應申報贈與稅。

臺北國稅局舉例,A先生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他於112年(2023年)初贈與紐西蘭房地產給其居住於該地的兒子B,因A先生誤以為贈與境外財產給他人,「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而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依通報資料查得贈與事實,核定贈與財產價值1,100萬元,須補徵贈與稅85.6萬元,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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