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警察局法制科秘書劉舜賢在基市第一分局任副分局長時,與婚外情對象在台大校園附近經營早午餐加盟店,不僅翹班去照顧生意,還利用人情壓力讓分局內一名女工友利用上班時間去餐廳打工,經基隆市警局將他調整為非主管職務,並記過二次,內政部將他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3大違失,判處劉男休職一年。
劉男因交友軟體認識張女,於2014年底至今年3月25日婚外情近10年,並共同開設早午餐店。該店面是在去年4月間,由劉男出面租賃、出資635萬元,讓其三姊擔任商業登記負責人,張女則出資勞力,並自同年6月18日開幕營運迄今,約定2人各占出資總額50%。
劉男經常利用上班時間前往餐廳;另於去年9月至11月間,劉男多次懇託並偕同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的一名女工友,上班時間前往餐廳打工。
市警局獲報後調閱監視器,雖然今年4月8日前的畫面已被覆蓋,但光是劉4月9日至23日,劉男就有8次曠職外出,其中6次前往該餐廳,合計曠職達4日。
內政部認為,劉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怠於執行職務、非執行職務之違法情事,移請懲戒。
劉男否坦承與張女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違反警察風紀要求,深感悔悟,但對於遭指「違法經營商業」,絕無犯意,也無指陳情事,請予以不受懲戒或從輕懲戒。
法官認為,劉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也擅離職守、經營商業,身為副分局長,位高權重,卻接連違法,參酌劉男擔任高階警官,已屆強制退休年齡,判休職,期間1年。可上訴。
留言 8
周宗緣
應該馬上兩大過免職、不然給他升為警大笑長
12月06日14:31
R榮
1.曠職達四日,行政懲處,不用記大過嗎?
2.婚外情部分,不用記過二次嗎?
3.公務員在外兼職投資,沒有據實申報,不用記過一次嗎?
4.若是曠職日,係申報加班費,不用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移送法辦嗎?
光是這幾項,足以報請免職。
警局只是記過二次,擺明輕輕放下。
懲戒法院只是判休職一年,也是輕放。
12月07日02:39
江明豐
直接解職了
12月06日15:42
陳隆輝
大狗官護著小狗官,狗官可治國可平天下
12月07日02:00
Jordan
以我經驗像這種的 應該最後都是退休辦一辦 退休金照領然後避風頭
12月07日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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