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連10元規費也要貪 台中潭子公務員犯貪汙重罪3度減刑獲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4年12月31日14:39 • 發布於 2024年12月31日03:03

台中潭子區戶政事務所方姓戶籍員在櫃台受理戶籍證明文件核發長達10年,刻意將受理案漏登、少登入電腦,每天把少算的10元、50元規費私吞,前後多達250次侵占6萬元公款;法院以他犯10年以上重罪,考量自白、繳回犯罪所得,3度減刑後依貪汙罪判他2年、緩刑5年,可上訴。

台中地檢署因接獲檢舉,方男(59歲)趁經辦業務從中侵占民眾繳付的行政規費,未核實入庫而中飽私囊,經查方男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利用受理民眾申請核發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其登入戶政資訊系統列印民眾申請的文件後,卻未依程序存檔入案,或登載不實申請張數。

檢方發現,方男的行為造戶政資訊系統查無或低報民眾申請案件應付的金額,方再將每天結算時所收未列帳的行政規費侵占入己,每筆侵占金額僅介於10元至20元不等,方一共犯250次,侵占金額6萬515元。

台中地院查,方男起初在潭子戶所內部調查時否認飯名,不符自首減刑規定,但他後於廉政官詢問、檢方偵訊及法院開庭時均坦承不諱,並相關證據可佐,也已繳回侵占財物,符合自白予以減刑,另其每次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再依法減刑。

中院也認為,方所犯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是法定刑最輕10年以上的重罪,其犯後態度佳、惡性非嚴重,縱使經自白、犯罪所得5萬元以下兩度減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再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第3度給予減刑。

中院指出,方身為公務員貪圖小利侵占經手費用,審酌一切情狀後依250個貪汙治罪第4條侵占公有財物罪,各判他1年6月,應執行2年,緩刑5年,命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褫奪公權2年。

即時新聞不漏接,點我加入聯合新聞網好友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留言 1

  • 哈哈哈哈哈 這樣貪 太漫了 細水長流 到頭還是夢一場
    2024年12月31日11:52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