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黃姓垃圾車司機受經營環保公司的黃姓好友請託清運社區廢棄物,黃男幫友人清運27次,助友人省下4萬6000多元垃圾處理費,黃則收取價值8000元的廢棄電視當報酬,但他私下清運行為仍被抓包,高雄地院審理後,依圖利罪判刑1年3月、8月,均宣告緩刑。
黃男從1991年12月起在清潔隊任職,多擔任垃圾車價只,原在三民區清潔隊服務,2009年2月轉知原前金區清潔隊;友人則在三民區經營環保公司,負責收受社區大樓的資源回收物與垃圾。
檢廉查出,若向清潔隊申請代清理廢棄物,依據高雄市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每次至少需付1707元代清理費用,但黃男友人的公司想要省錢,便從2020年11月起,以每月1至2次頻率,拜託黃男私下協助清運。
黃男受友人請託後,便趁駕駛垃圾車機會,將垃圾車開到友人經營的資源回收場,免費幫友人清運公司收來的社區垃圾。
檢廉獲報後展開調查,統計黃男從2020年11月起至隔年12月為止,至少私下幫友人清運27次,對方省下4萬6089元清運費,黃男則獲贈一台價值約8000元的廢棄電視機。
高雄地院審理時,黃男及黃姓友人均認罪,法官考量黃男僅獲得價值8000元對價,友人則節省4萬6089元清運費,圖利金額不高,並繳回犯罪所得,均給予兩人減刑。
法院審結,依公務員、非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黃男1年3月徒刑,緩刑3年,友人則判刑8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兩人並個別支付公庫20萬、10萬元。可上訴。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