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愛一路、仁二路路口,與同向林姓男子機車發生擦撞,林男右足踝部挫擦傷。周男僅短暫停留,未下車察看,也沒等候員警到場處理逕行駛離,被肇事逃逸罪基隆檢緩起訴處分,他支付1萬元後,又發現駕被吊銷,認為「一事二罰」,提起行政訴訟,但遭法官駁回。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109年6月1日8時40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愛一路、仁二路路口,因未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不慎與同向林姓男子機車發生擦撞,林男幾近人車倒地,右足踝部挫擦傷。
周男被控車禍發生後,僅短暫停留,未下車察看,也沒等候員警到場處理,沒有留下聯絡方式或施以救助,即逕行駛離而逃逸,警方認有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另涉刑法肇事逃逸罪,經基隆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應支付公庫1 萬元。
台北市區監理所以「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違規事實,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周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說,他當下開車窗,看到林腳有皮肉傷,要給他1000元,但他不同意,他就跟對方說去旁邊談,但他等了數秒,因為要去碼頭開工,不想耽誤工作,才離開現場,事後才去報案。他知道車禍發生當下應留置現場並報案,等候警方到場或經對方同意始能離去,當時他是工作心急才趕著去碼頭。
周男認為,肇逃偵查案件,已向公庫繳付1萬元。豈料,他至監理機關換發駕照時,才知遭到原處分裁罰,顯然「一事二罰」。如有受罰必要,希望減輕處罰,不要吊銷駕照,聲明原處分撤銷。
林男則表示,自小客當時未打方向燈就突然往左,與他發生擦撞,駕駛搖下車窗,他向對方說腳受傷,他說要賠1000元,但他告知還不知道腳的狀況,他告知要先報警,但對方說要私下和解,並先將車輛移到旁邊,結果在他沒注意時,對方居然不見了,他就報警。
法官審理指出,車禍造成林男受傷,周男未主動報警,亦未停留現場等候警察到場,肇事逃逸事證明確。監理單位依行政罰法裁罰處分,並無一事二罰的問題。
法官說,3年內不得駕駛車輛,周男並非不得搭乘其他交通工具,亦非喪失謀生工作機會,雖將造成生活上不便,但非不可尋求其他替代方法,無從據此免責。
留言 1
陳裕祺
無照照樣可開車
路上無照多得是
2021年08月01日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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