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凌晨回社區大樓住家時,因等電梯時間過久發脾氣,先用腳踢,再用手扳造成電梯毀損。管委會求償修理費14萬7千多元,李男質疑門板部分零件受損,為何要整組換?法官認為報價有依據,李男也未舉證那些費用不合理,判決全額賠償。可上訴。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指出,李男去年8月30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新豐街居住的海洋世界社區1樓,不耐等候電梯過久,憤而用腳踢電梯門,造成電梯外門板凹陷變形,並以手扳動電梯門板,使門板機件受損而不堪使用。
社區管委會提告,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毀損罪嫌起訴李男。法官審理後認定犯行,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李男拘役25日,可易科罰金2萬5000元。管委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李男求償委由機電公司派員修復電梯費用14萬7315元。
李男答辯,他對基隆地院刑事判決沒有意見,所以沒有提起上訴。民事部分認為管委會請求金額過高,因為當時電梯門板仍可以開關,並沒有凹陷,只是部分零件受損,為何要整組換?是否還有老舊的問題。
民事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電梯門遭受外力撞擊受損時,由外部觀看雖不嚴重,但仍有可能造成內部許多零件損壞。依管委會提出的估價單,維修項目都有與爭電梯受損位置相互對應。
法官檢視案發當天照片,以及機電公司提出的說明書、維修照片,確認案發當天,維修人員初步檢測電梯1樓門吊箱及門板嚴重變形,當下先停機,並以當下看到的損壞部分先行報價。同年9月4日進場更換,將電梯扭曲變形的門吊箱及門板拆除後,檢查車廂又發現電梯車廂門及門機構也變形,才有第2次的報價。
法官指出,李男又未能舉證證明何項修繕項目,並非因這起件事所導致,或該修理金額有何不當或異常超高情形,管委會請求賠償維修費用14萬7315元,依法有據,判李男如數賠償。
留言 2
小郭
腿賤就是繳錢
12月19日11:43
婷媮
還好我都住爬樓梯的,運動運動
12月20日02:33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