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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農曆年假來了!勞工春節連假出勤雇主怎給薪?勞動部算給你看

經濟日報

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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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年假即將到來,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第一種情況是休息日出勤,例如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勞工於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第二種情況是國定假日出勤,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於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出勤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第三種情況是例假出勤,依勞基法規定,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於1月26日及2月2日出勤勞工。

勞動部另表示,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2025年春節連假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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