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在外租屋時,簽訂的合約中都會有一項有關提前解約相關的規定,根據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雙方如果約定好能夠提前終止,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違約金則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不過如果並未約定好能提前終止的話,情況又不一樣了。
一名網友在PTT〈rent-exp〉版上發文,表示自己因為候補上了社會住宅名額,因此要跟房東提前解約,不過雙方的合約上有規定,「乙方如要退租時,無論契約到期與否,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可要求乙方延期一個月退租」、「租賃期限未滿,一方擬解約時,須得他方同意。如乙方提前搬走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如甲方提前收回房屋,應賠償乙方一個月租金(雙方約定:如乙方在112.6.30前解約者,則乙方需賠償甲方兩個月租金)」,兩者相加等於需要多付出三個月的房租錢,讓他好奇是否能有轉圜的空間。
不過實際上,房客只先預付了兩個月的押金,是否能拍拍屁股,直接走人讓房東扣押金呢?網友們建議最好還是透過協商,看看房東是否願意降低違約金,否則如果雙方當初說好不能提前解約的話,房東是可以要求未到期部分的租金和相關違約條款的違約金。
此外,由於雙方契約中提到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並不難做到,網友們也建議可以履行,讓損失降到最低。
究竟如果雙方在租屋合約裡簽下不得提前解約的規定時,能不能支付違約金了事呢?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曹筱筠曾指出,這種狀況下租客可以提出以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提出要求,不過房東也能依照合約,要求租客必須住到合約到期為止,因此才會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可以扣的押金也因此可能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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