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魏姓男子的機車停放忠一路、孝三路口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14天,共收到4張紅單,被罰4800元。魏男提出停在合法機車格時,用手機拍下的照片,指機車是被人往左移進專用停車位,他沒違規。基隆地院審結,法官採信魏的說詞,判決撤銷罰單。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魏男的機車因停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今年2月4日下午5點時51分、2月5日下午13點34分、5點42分和2月9日下午5點56分,被員警舉發4次違規,監理單位均處罰1200元,合計4800元。
魏男不服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去年1月29日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附近,孝三路口的機車停車格,2月11日上午才發現機車被人移到相鄰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車上還有4張逕行舉發違規通知單。他提出機車停在機車格的照片,指機車是遭人移動,聲明原處分撤銷。
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答辯,魏男機車停放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違規事實明確,警方舉發違誤。魏男主張車輛遭他人移置,但僅提供2張無停放時間的照片,無法釐清違停爭議。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舉發,應受合法、正確推定,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查出,魏男提出的照片是用手機拍攝,檔案內容有標示拍攝日期。第1張照片是今年1月29日上午11點33分拍攝,機車停在專用停車位右方機車停車格內。第2張照片是今年2月11日上午7點45分拍攝,機車停在專用停車位內偏右側,即第1張照片停車處的左方。
法官認為,如果魏男拍攝兩張照片期間未曾移動機車,該路段畫設整排都機車停車格,機車確可能因騎士來來去去、調整機車停放位置,遭人從合法停車格挪移到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
法官考量專用停車格與一般機車停車位相鄰,且機車本可輕易由他人搬動而異位。該處係屬熱鬧地段,停車位匱乏,他人為求使用合法停車格,確有可能擅自將魏男機車挪移到旁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法官檢視警方舉發的4張照片,發現魏男的機車擺放位置及方式相同,代表魏男主張被舉發4次違規期間未曾移動機車說詞可採信,因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魏男違規,監理單位不得逕以魏男的機車停在專用停車位照片,就認定魏有4次違規行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留言 1
盧小姐
果然是 甚麼都要錢的法治
2020年07月14日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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