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因商品瑕疵或其他因素,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買賣雙方合意退貨、折讓之發生日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列為進項稅額之減項;倘進方營業人已將該筆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卻漏未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及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將造成虛報進項而有漏稅之情形。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於110年3月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1台,銷售額1,000,000元、營業稅額50,000元,甲公司已於110年3-4月期列報該筆進項稅額;嗣因部分規格不符,雙方於110年5月合意折讓100,000元、稅額5,000元,則乙公司應於110年5月發生折讓時,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甲公司,並於110年5-6月期營業稅申報書進項稅額申報扣減。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發生當期申報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于郁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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