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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易誤解】騎車自摔未報案開罰3,000元新規定?非新規!申請保險理賠須報案

MyGoPen

發布於 09月05日22:43 • MyGoPen

網傳「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最新規定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不然會被開罰 3,000 元。經查證,騎車自摔並未規定一定要報警,但若是要申請駕駛人傷害險之類的保險理賠,就必須報案取得「當事人登記聯單(三聯單)」,讓保險公司確認駕駛人是自摔事故,而非其他故意行為所導致;如果摔車當下沒有立即報案,警方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開單舉發,處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這並不是新規定,網傳訊息敘述可能造成民眾誤解。至於民眾認為警方開單不合理,事後可於 30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在監理機關平台申訴,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自摔未報警罰 3,000 元的訊息?
原始謠傳版本:

(siren)重要‼️重要‼️
新規定(!)
騎車自摔一定要報警!
否則會被罰3000元,
請仔細看影片哦!

主要在社群平台流傳搭配新聞影片: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的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檢視網傳訊息所附連結,可以找到民視新聞於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官方 YouTube 頻道發布的影片《自摔「沒報警」挨罰3千元 慘!沒三聯單不能申請保險》,內容提到新北市一名男子騎車自摔,事後因保險理賠需要報案三聯單,因此向警方申請,結果被警方先開出一張 3,000 元罰單後才受理申請。
根據當事人敘述,他在摔車後身上有擦挫傷,沒有造成其他人財損、傷亡或塞車,他離開現場後先回家跟公司請假,公司告知申請職災要有報案三聯,他於是前往診所擦藥,接著再到派出所報案。結果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開立罰單。
警方當時已明確告知,要申請車禍三聯單就必須開罰單,當事人仍堅持申請,警方後續依法開單告發,並查證事故發生確切時間、地點後,製作完相關筆錄,再開立相關證明書讓當事人帶回申請理賠。
這起事件在社群平台引發討論後,樹林分局柑園派出所陳建裕副所長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有關民眾自摔交通事故,雖肇事人無致人受傷或死亡,但因當事人當場無法自行和解者,仍應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置,違者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是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至 3 個月。」上述可知,這條規定已經行之有年,並非「新規定」,網傳敘述有誤
自摔如何理賠?
根據新安東京海上產險臺灣產物保險國泰產險明台產物保險等業者的說明,機車險主要有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及駕駛人傷害險,其中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都是以賠償對方為主,自摔或自撞等造成受傷,屬於駕駛人傷害險。
而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自摔欲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會要求「當事人登記聯單」,也就是報警請警方來車禍現場的紀錄,目的是證明駕駛人發生自摔事故而非故意行為所導致,如果是其他車輛造成車禍,則屬於強制險或第三人責任險範疇。


上述可知,要申請「理賠」的前提是必須「報案」,取得登記聯單,如果沒有要申請理賠,自摔則無強制規定要報案;而車禍當下自行離開現場,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警方可以依法開單。
相關案例
不過檢視過去的報導與裁判書內容,可以找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84 號判決》,內容是一名騎士行經臺中市西區美村路一段與五權五街口自摔,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開單舉發,後續被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 1,000 元罰鍰。
原告主張自摔並未與他人發生事故,既未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他騎的車雖然是別人的,但這是私法自治範圍,警察不應介入;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認為原告不是機車所有人,所以他對於機車的車損並無處分權,因造成別人車損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義,且原告擅自離開現場,仍應受罰。
法官認為,用路人僅發生「自摔」的行為,而未通知員警到場處置,以此作為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的要件,顯然已違背於該條維護公益的立法目的。最後裁定「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將『自摔』錯誤涵攝入『肇事』之要件,適用法律應屬有誤,原告訴請撤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41 號判決》則是一名馮姓騎士自摔,先就醫後到警局報案,同樣被警方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開單,並由監理機關裁決處 1,000 元罰鍰。
法官認為,所謂「交通事故」即指在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因肇事招致人之傷亡或財物之損害,「致人」是指「致他人」,肇事應不包括汽、機車駕駛人自己受傷在內等語,最終判決撤銷肇逃處分。
上述可知,過去也曾有民眾發生自摔事故,因為當下沒有報案而被警方認定為肇逃,不過事後透過法院政訴訟撤銷罰單,因此,如果有民眾碰到類似情況,正確的救濟方式應為 30 日內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如監理機關平台申訴等);若不服裁決,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結論
總結來說,騎車自摔不是一定要報警,但如果你要申請保險理賠就必須報警,取得登記聯單。如果摔車當下未報警,而是事後才到警局報案,警方確實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這不是新規定,但民眾可以向監理機關申訴,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YouTube - 自摔「沒報警」挨罰3千元 慘!沒三聯單不能申請保險-民視新聞
ETtoday 新聞雲 - 新北男摔車受傷「趕上班沒報警」 請不到理賠…再吞3000元罰單
YouTube - 男自摔未報案 無法申請保險.再吞3千罰單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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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台產物保險 - 駕駛人傷害險是什麼?駕駛人傷害險理賠範圍一次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84 號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字第 141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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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小風
    騎車自摔罰款已有多起案例被法院依違背於該條維護公益的立法目的撤銷了,為何警察還要執意開單?
    09月06日03:43
  • 宏 達
    很簡單,因為你自摔要申請保險。 保險公司要證明,警察這邊的證明就是開單。 懂嗎?
    09月06日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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