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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當勢單力薄的辯護人遇上訓練精良的檢察體系──國民法官上路後的問題與挑戰

報導者

發布於 2023年08月07日04:33 • 文字/張子午;攝影/楊子磊、鄭宇辰;設計/黃禹禛
2023年7月21日,新北地方法院召開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的事後記者會。(攝影/楊子磊)
2023年7月21日,新北地方法院召開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的事後記者會。(攝影/楊子磊)

7月21日全國首件國民法官案件於新北地方法院做成判決後,已陸續有不同的個案在台北地方法院(7月28日宣判)基隆地方法院(8月4日下午宣判)展開,過往離一般大眾生活經驗遙遠的法庭活動,也透過大幅的報導與公開程序完整呈現出來。在案情與判決結果之外,對於法律人──尤其是站在被告角度的律師而言,卻明顯看到檢辯雙方在新制度中資源與力量的不對等。法庭上「審檢辯」缺一不可的三角平衡中,《報導者》試圖探問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這樣的局面?國民法官制度參照的藍本──日本發展經驗又能給予我們什麼啟示?

「從這兩個案子確實看到,辯護人的資源跟檢察官的系統確實是有落差的。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我們積極做了很多教育訓練,可是真正能夠觸及到相關訓練的(律師)畢竟還不是多數;再加上多數的律師就算有來上課,也沒有實際參與過模擬法庭,對於該如何具體操作,可能還不夠熟悉,也沒有意識到《國民法官法》案件跟一般案件的操作方法還是有所落差,所以就勇敢接案了,然後就會有現在看到的狀況⋯⋯」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刑辯協會)理事長林俊宏直言,7月21日在新北地院宣判的全國第一起國民法官案件──季婦殺夫案,「以那個案件的(家暴)情況來說,判7年2月非常、非常重。」

林俊宏在過去幾年擔任過許多重大刑事案件被告*的辯護人,豐富的「實戰經驗」使他在《國民法官法》2023年正式上路之前,成為律師界倚重的「教官」,傳授這前所未有新制中,法庭上站在被告一方的辯護人該有的思維以及實務技巧。

*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包括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的鄭捷、2019年台南玉井7死縱火案的曾文彥、2020年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姦殺案的梁育誌等。

「法扶、律師公會、刑辯協會其實在(國民法官)上路之前,就不斷密集的開課 ,每次大概都會有1、200人,受過教育訓練的律師頂多3,000人吧 ,而全台灣有11,000個律師。」林俊宏指出,大概有約3到4成左右比例的律師對國民法官審理程序如何運作,具備基礎概念,儘管近3年新進的律師都會在律師職前訓練*時上過他開的《國民法官法》課程,然而對於沒有任何基本經驗的律師菜鳥而言,偏向演講式的課程其實幫助不大。

*律師職前訓練:考上律師後的基礎訓練,現階段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簡稱全聯會)辦理,整個訓練期程約1個月,會安排許多學者、律師或司法官等為學習律師上課,課程結束後則有筆試測驗。如果筆試成績不合格,需要再重新進行一次基礎訓練。

首件國民法官指標個案,檢辯不對等下的結果

從新北地院的殺夫案,到全國第二件的台北地方法院酒駕致死案,都反映出勢單力孤上陣的辯護人(後者律師為2位),對上經過嚴密訓練的檢方團隊,雙方所掌握的資源懸殊、對整套制度的熟悉程度也有落差。

少數全程旁聽的執業律師張鈞綸在殺夫案宣判隔天,從歷年來判決脈絡,點出辯護人未能有效捍衛被告利益的缺失,不僅律師同行對判決結果感到過度嚴峻,婦女救援基金會更於7月25日發表正式聲明,強調判決未將「長期受虐的被害人痛苦與嚴重身心創傷」納入「情堪憫恕」減刑條件,為此表達「失望與遺憾」,並呼籲往後家暴殺人案件應引入專家證人等制度,以理解當事人脈絡。

不論情堪憫恕適用與否,從實務觀點,林俊宏看到辯護人在此案的明顯疏漏,是和現行刑事司法趨勢有嚴重脫鉤,導致難以在法庭上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像這種案子背後其實有一些故事和其他背景,如果要去談這些事情的話,要先從《刑法》第57條, 去了解行為人的情狀是什麼、去了解有沒有值得再往下減輕的相關因素存在?在那個個案裡面,我個人觀察應該滿多的。近年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對於量刑已經有一個完整的操作模式,例如不是只有做精神鑑定,還要做量刑前社會調查,但是在這個個案裡面完全沒有操作。」

為了改善社會多年來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尤其是牽涉到重大案件量刑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司法院在前年(2021)宣示進行「量刑改革」,希望從各方面建立穩定、公正的量刑標準,在這股改革趨勢下,近年來在審判實務上愈加重視《刑法》第57條,仔細審視被告的生命脈絡,才能更審慎做出妥適判決,幾乎已是目前職業法官遇到重大刑事案件的共識。

(延伸閱讀:〈生與死的灰色地帶──台灣死刑量刑基準的質變與張力〉

然而季婦辯護人以情感訴求直接提出《刑法》第59條,卻跳過57條具體盤點個人情狀──得以使眾人具體理解其不得不犯下此罪行的關鍵,「其情可憫」只成為一個空殼,沒有辦法說服法官,在已因自首減刑的情況下,再往下減輕刑度。

陪審?參審?台灣國民法官醞釀30年,藍本源於日本裁判員制度

現行的國民法官制度,是歷經多年醞釀,經過多次草案研擬、意見交鋒,歷時30多年才正式上路,很大程度參照日本裁判員制度。

「日本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與台灣很像,不過日本人民對司法是有較高信賴,面臨的(問題)是對司法的疏離,認為審判交給(法官)專家判斷就好。相對地,台灣對司法信賴度看似不高,但仍高度關注許多審判議題,期待法院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可說是『既關心又疏離』,」法官陳思帆從9年前開始,兩度被借調往司法院刑事廳推動國民法官業務,親歷此制度轉型與試辦、定案過程。

陳思帆表示,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1980年代末期就已開啟討論,目的不是要以人民取代法官,而是藉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審理、雙向討論,一起決定裁判結果。(攝影/楊子磊)
陳思帆表示,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1980年代末期就已開啟討論,目的不是要以人民取代法官,而是藉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審理、雙向討論,一起決定裁判結果。(攝影/楊子磊)

他舉例,人民對司法判決的量刑有許多想法,但過往一般大眾對法律中的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價值不甚了解,在互不了解的狀態下,很難形成公共事務的討論。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希望形成成熟的民主式審議與討論,透過審判實務與社會大眾的對話,將法治價值共享到社會,促成大家用更成熟理性的態度討論重要的司法議題,這也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階段。

陳思帆表示,台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從1980年代末期就已開啟討論,目的不是要以人民取代法官,而是藉由人民與法官共同審理、雙向討論,一起決定裁判結果。這是司法與社會互動的過程,希望為刑事審判帶來多元觀點。

人民參與審判的概念,可以上溯到古希臘時代,無論是英美的「陪審制*」,或歐陸國家以陪審制為基礎擬定的「參審制*」都已行之有年。上世紀80年代末期,隨著民主化浪潮湧現,鄰近台灣的韓國與日本都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台灣也從1987年開始著手研議。往後約20年,相關法規草案接連出爐,但由法官以外的人民來行使審判權,也引起違憲爭議,草案也因各方意見不一,再無下文。2010年,接連發生法官集體受賄,以及社會輿論質疑法院對女童性侵案審理結果的「白玫瑰運動」,人民極度不信任司法,加速人民參與審判的推動腳步。

*陪審制:由公民陪審員認定被告是否有罪,若判斷有罪,再由職業法官量刑。 但在美國部分州,尤其以與死刑相關的案件,陪審團能就死刑的正當性及刑期提出意見,有時會對量刑產生關鍵性的影響。

*參審制:由職業法官與不具備法官資格之民眾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審理的民眾不僅可以訊問被告、證人,同時又有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犯罪事實有無、法條適用與量刑的權限,故參審員與職業法官就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職權完全相同。

「期間有一項『觀審制*』,人民能參與審判並提供意見給法官。試辦過程,發現我們不需要太擔心人民無法了解程序、無法做出妥適判斷,」陳思帆說,實務界逐漸不再以違憲的角度討論國民法官,而是看向制度核心:如果設計出來的制度,能確保參與審判的獨立性,確保所有程序都是公正客觀,跟《憲法》期待的刑事審判並沒有衝突。

*觀審制:人民與法官並列,可訊問被告與證人,但只能提供意見給法官參考,仍由法官決定判決結果。由於未能制衡法官權力、對於判決影響被弱化,因此受到民間團體的批評。

台日刑事訴訟關鍵差異:檢方關鍵證據,法官開庭前知道嗎?

儘管台日國民參審的精神頗一致,操作方法的共通處也非常多*,但在不同的歷史脈絡與司法演進過程中,兩者仍有很大不同。2009年上路的日本裁判員制度,能在既有刑事訴訟制度中順利「接軌」;2023年施行的台灣國民法官,卻是從既有的司法審判實務中「脫軌」,自成一套新的系統,為法庭中的審、檢、辯三方帶來前所未有的未知挑戰。

*共通處也非常多:包括:3名職業法官與6名素人法官組成、共同參與被告的定罪以及量刑程序、審理過程著重法庭活動而非卷證資料、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一律經由國民法官/裁判員審理等。

「日本的背景是本來就是『起訴狀一本主義』,所以裁判員銜接運作會比較方便,」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黃鼎軒表示。他目前正在日本一橋大學攻讀第二個博士學位,即是以日本裁判員制度作為研究主題。

所謂的「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在正式審判前,法院只看到一張(檢察官的)起訴狀,進入審理過程後,才由檢辯雙方提出證據,讓法官獲得印象,當場做判斷,讓整個審判程序可以活潑化,帶有濃厚的美國法色彩,主要源於歷史的巧合: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被美國GHQ接管,以麥克阿瑟 (Douglas MacArthur)為首的駐日盟軍總司令將包括日本《憲法》等制度徹底改造,戰前以德國法為藍本的《刑事訴訟法》也從「職權進行主義*」改頭換面為「當事人進行主義*」。黃鼎軒表示:

*職權進行主義:法官對於訴訟的進行積極介入,全面主導。法官主動調查證據,對於證人、鑑定人積極訊問,當事人則隨後詢問。

*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只扮演中立與被動的角色。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負擔證據的蒐集與調查義務;當事人雙方各傳喚對自己有利的證人,當一方對自己的證人詢問完畢後,由他造對證人詰問。當事人雙方對證人詰問完畢後,即使法官對事實仍有不明瞭之處,基本上也不可直接訊問證人。

「台灣的刑事訴訟流程,卻停留在日本戰前職權主義的影響,採取『卷證並送』,法官可以事前先看到檢察官的調查資料,在看到證據的前提之下,會導致審判程序『空洞化』,檢辯雙方提出證據時,法官會想說我都先看過了,審判有點像走一個形式 。現在台灣引進了國民法官制度之後,與原有的《刑事訴訟法》變成兩套並行,前者走的是起訴狀一本 ,讓法庭可以活潑、新鮮化;未來若是國民法官實施成功,可能會間接影響到後者的修法。」

從寫好書狀到當庭攻防:國民法官新制下,律師待補的刑事辯護技巧課

但在那天到來之前,因為長期以來法院「職權主義」濃厚的關係,使得刑事辯護本身的學問與技巧,在台灣一直不被重視,直接導致當律師面對極度仰賴臨場攻防與交互詰問的國民法官法庭,普遍會有銜接的困難。

張鈞綸從實務面點出地檢署移送的卷證、書面資料才是核心,法庭活動只是形式的「書狀中心主義」現象:

「除非是輿論矚目案件,不然受限於庭期的安排,一個案件往往只有15分鐘、30分鐘,最多一個早上,有很多流程要完成。書記官又不是打字專業戶,法官指揮書記官製作筆錄的情形也經常發生,律師講話時,有些書記官乾脆停下來不打,律師還得緊緊盯著螢幕上書記官製作筆錄的內容,說話都變得斷斷續續。常常是律師講一句,等書記官打完,律師再講下一句,這樣的節奏自然嚴重影響律師的發揮。書記官打成的筆錄,回去可能還會再整理,與實際上律師的發言也會有出入。
如果時間緊繃,法官也會催促說『夠了夠了,大律師你書狀都有寫嘛,就不要再重覆了,下一庭已經在等了』,在這個情況下,『交作業』成為常態。律師講得不好,影響也不大,反正打算在法庭上講的,律師們也會寫在書狀裡。法官寫判決書,也是參考律師書狀的內容,而不是律師講的話。於是,律師的功能是在出狀,而不是言詞。」

他在刑事庭觀察到,「律師都過得畏畏縮縮,生怕耽誤法官的審理進度,會對當事人帶來不利的影響,即使要說什麼話,也只是講給當事人聽,最後草草地『講重點』*基本上就差不多了,多講還會被嫌囉嗦。」

*『講重點』:例如:「當事人已有悔意,業已認罪,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完畢,告訴人也願意原諒被告,所以請庭上審酌本件情形,給予最輕之量刑。」

訴訟的核心除了從靜態的文字細節轉變為動態的臨場攻防,國民法官案對律師而言最大的挑戰是需要花非常多心力準備高強度、密集的審理過程,且一段時間會完全被綁在法院,手邊完全無法同時處理其他案件,若是計入所喪失的機會成本,合理辦案的費用會非常高。

「當事人就未必能夠完整地負擔,這就是困境跟兩難。不過現在的問題是當事人也不懂哪些事情要做、哪些事情不用做,一些律師也搞不清楚說這種案子要怎麼做,也不會理解到要耗這麼多時間 ,所以就會用比較簡化的方式去操作,效果當然就會不好,」林俊宏表示。

會流向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大多屬於強制辯護類型,由法院轉介給法扶,為了因應龐大的工作量,法扶律師酬金已從一個案件30,000元上調至75,000元,然而能否反映辦案成本,有足夠誘因讓律師願意承接,仍有待未來從更多案件中觀察。在國民法官上路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林臻嫺就曾撰文指出檢辯在國民法官案件資源不對等的問題*,並提議應仿照日本成立「指定辯護中心*」。

*檢辯在國民法官案件資源不對等的問題:「相對於檢察官背後有官方的強大組織支援辦案,辯護人卻屬於單打獨鬥的個人,人力、 財力等資源上均有不平等的差距,再者,我國除國考進用之公設辯護人或約聘進用之約聘公設辯護人,是領固定薪資外,其他義務辯護律師或法扶律師承辦指定辯護案件之報酬,相較於被告自行選任之辯護人而言,原本就偏低。故對於將來要承辦國民法官案件的指定辯護人而言,要如何能突破這些不利限制,同時盡其忠實及實質辯護之義務,確實維護被告之利益,確屬有極高之挑戰性。」

*指定辯護中心:此一由國家挹注資源的組織名為「法テラス」(法的陽台),為獨立的行政法人,計費方式按照案件複雜程度向上累加,一個案件最多有可能加到100萬日幣左右(約新台幣22萬1,000元)。

如何在一張白紙,填上完整的故事?

相較於過去的司法審判,國民法官制度下,檢辯在法庭的攻防張力非常強,必須在法庭上說出一般審理模式不需要聽到的完整故事。圖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法庭。(攝影/鄭宇辰)
相較於過去的司法審判,國民法官制度下,檢辯在法庭的攻防張力非常強,必須在法庭上說出一般審理模式不需要聽到的完整故事。圖為台北地方法院的國民法官法庭。(攝影/鄭宇辰)

如果說過去的司法審判制度是職業法官已從檢方詳細的資料中看見案件8成全貌並形成心證,林俊宏形容,國民法官制度就如一張等待被填入的白紙,得說出一般審理模式不需要聽到的完整故事:

「檢辯在法庭的活動,張力會非常的強,雙方要有計劃性的出證,怎麼在法庭上建構出你想要講的故事,然後在你建構的故事裡面 ,進行怎麼樣的法律主張,也要講得很清楚,不能依賴過去的思維:即使律師/檢察官失誤或者沒有主張到什麼東西,反正卷裡面有,法官會看到;可是到了國民法官的案件,尤其對於無審理經驗、技術、法律背景的素人法官,沒有在審判程序中拿出來的,就不存在。」

但要如何讓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理解審理程序?「法庭的核心價值就是親見親聞,」陳思帆說,適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檢察官起訴時不會依照一般審理程序讓法官先行閱卷,而是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判開始後才共同接觸證據內容,審理過程盡可能以扼要易懂的方式讓國民法官理解案情,避免過多專業術語。

只不過,評議過程並不公開,也沒有留下書面紀錄,要如何檢視每位國民法官是否能獨立判斷,不被職業法官影響,確保討論及判決品質的穩定性?陳思帆說,評議像是一個從初階到定案的內部決策,當中有很多價值衝撞、轉換、相互說服的過程。公開過程,當事人恐怕會因擔心被外界放大檢視,不敢暢所欲言,美國陪審團、日本裁判員制的評議過程同樣不公開。

不過,現行的《國民法官法》以及施行細則當中有許多讓國民法官一起集思廣益的設計,例如評議時讓國民法官先發表意見;審判長也可運用技巧,例如讓所有人將想法寫在便利貼上投入桶子,再將所有人的想法並陳在白板上,避免權威效應下,國民法官的心證受到法官引導。

至於「定罪」與「量刑」的票數比例計算根據──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死刑要有6票以上同意,非死刑要有5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與職業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是因為對於兩者決定攸關重大,而採取較高的門檻、額外增加條件的「特別多數決*」,而非過半即通過的一般多數決。

*特別多數決:多數決的一種。 並非過半,而是同意人數超過一定比例。

以首件殺夫案來說,6名正選國民法官只有1名女性,性別比例的失衡現象也備受外界討論與批評。律師王如玄接受《報導者》採訪時就提出擔憂,國民法官如果性別組成過於單一,可能會造成性別觀點失衡,在涉及家暴或性侵情境等案件中皆可能有影響;她建議應規定任意性別比例不能少於三分之一,且現在法官都須接受性別平等訓練,國民法官或也能比照辦理。

陳思帆表示,在草案演繹階段,各界確實有討論是否就身分屬性設置門檻,性別就是其中之一。 但最後認為,若以身分屬性做門檻,考量的因素會愈來愈多,不只性別,恐怕年齡、職業或是族群背景都會納入限制,無形中降低制度運作可行性。這也是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例如美國陪審團與日本的裁判員,絕大多數都不設置性別門檻,而是用普遍性參與,並保證選任過程公正性的原因。不在一開始預設國民法官的背景,而是納入不同身分背景的人,期待他們保持開闊心胸,與其他背景、想法的人交流;法律也要求不可選任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的人擔任國民法官。

借鏡日本裁判員14年發展經驗,為未來的國民法官準備

已漸次展開的國民法官案件獲得很大的輿論關注,黃鼎軒從實際在日本法庭旁聽的經驗中,發現台灣檢辯雙方的表現比日本活潑許多,前者聲調的抑揚頓挫,搭配動態的投影片,給予民眾更強烈的情緒與深刻印象,「我在日本法庭旁聽過3場,沒有一場裁判員有問過問題;我認識的日本檢察官也說,他們從來沒有在選任時用過『不附理由拒卻*』 ,可能是民族性的關係,使得他們不太願意強出頭、表達太多個人意見。」

*不附理由拒卻:根據《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1項: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於前條所定程序後,另得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但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雙方各不得逾4人。

但這股討論熱度卻沒有反映在實際的參與程度,從新北地院、台北地院已判決的前兩案,到基隆地院於今日(8月4日)宣判酒駕致死案候選國民法官*的報到率分別為40%(應到150人,實到57人)、60%(應到104名,實到62名)、42%(應到110名、實到47名)。

*候選國民法官: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法院會從地方政府隨機抽選、由法院審核的「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民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

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反觀我們的學習藍本日本,一開始參與程度相當高,2009年8月3日第一個在東京地裁(地方法院)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法院從轄區內27,700名的候選名單中挑選100人,其中27人辭退,最終有73個人到法院報到接受選任。黃鼎軒表示,「他們在進入裁判員制度之前,民眾的意見調查普遍認為裁判員制度對於司法的公正性與改革,都是正面的看法,所以一開始導入這個制度的時候 ,滿多人願意出席來擔任裁判員。」

*第一個在東京地裁(地方法院)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案件:案件事實為:2009年的5月1號,一位71歲男性 ,在東京都足立區與66歲女性發生口角,前者以刀多次刺向後者,造成其死亡,檢察官求刑16年有期徒刑,最後裁判員判決15年。當時的被害者家屬也有出席,認為最少要求刑20年,被告還有上訴到東京高裁,又上訴到最高裁,最高裁駁回上訴,最終確定15年有期徒刑,另外在民事訴訟部分,命被告對家屬賠償2,000萬損害賠償。

隨著裁判員制度14年來的發展,日本人民的參與度也有下降、起伏的趨勢。「2009年的報到率83.9%,但是到2017年降到63.9%, 2018年又微幅升高為67.5%,2019年是68.8%,」黃鼎軒從日本的資料中分析,降低的原因主要是新鮮感消退,政府則想方設法提供更完善配套措施,包括台灣直接仿效的「給雇主的一封信」,並與鄰近醫療院所合作,提供裁判員老幼托育的照顧服務等,以提升國民參與的意願。

而在法庭的細節中,也展現出日本對於公平審判形式的追求,例如被告不穿囚服,而是可租借或穿自己的衣服出庭。最近黃鼎軒參與日本法庭現場旁聽,他就親眼看見當休息時間結束,即將要進入審理,若是被告的手銬與繩子還沒解開,裁判員會被阻止進入法庭 ,主要原因就是避免裁判員對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庭上,也已學習這樣的做法,讓被告以「一般人身份」受審

儘管日本這套制度已臻成熟——包括指定辯護中心、裁判員的生活配套措施、平等與公正的法庭細節等等,但仍存在其本身的局限,最嚴重的問題是,重大案件審理前的準備程序極度瑣碎與漫長。

以2016年發生在神奈川縣相模原市的身心障礙者福利院19死殺人案為例,由於被害人與證據量非常多,從2017年2月起訴後,花了3年時間處理準備程序、擬定審理計畫,才在2020年的1月8日橫濱地方裁判所開始第一次審理*;而2019年造成36人死亡的京都動畫縱火案準備程序*更是花了超過4年,才即將要在今年9月5日開始第一次的審理程序,根據審理計畫,總共預計要開32次(天)審理庭。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檢辯對調查證據爭執不下、導致訴訟拖延的僵局,日本近年在裁判員制度中強調要「證據嚴選」。

*第一次審理:第一天審理時,被告植松聖在證言台上把自己的小拇指咬斷,最後經過15天審理以及1天的結辯與評議,判決死刑,陸續上訴都被駁回,2022年4月1號,植松聖向橫濱地裁請求再審 ,理由是如果請求再審,可以跟外面的人接觸,就不需要被關在裡面,最後被橫濱地裁駁回。

*準備程序:起訴後辯護人主張被告有精神疾病,被告做過兩次的精神鑑定,在2022年3月鑑定結果出爐,同年的5月8日於京都地方裁判所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 ,今年(2023)5月12日第二次準備程序,要爭點是被告當時的責任能力,是否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

未來若再發生捷運隨機殺人或小燈泡案等重大社會事件,皆會進到國民法官法庭,日本14年來的前車之鑑中,對於初上路的台灣,有諸多值得學習參考之處,從中或可讓我們提早獲得更多的信心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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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6

  • 涉及到家暴或強姦案件時,民間法官女性應該多於男性才對,怎麼連這麼簡單的道理也不會,真是大男人主義!
    2023年08月08日02:14
  • Chiuyi Wu
    家暴這種沒經歷過不會懂的,更何況男性
    2023年08月07日23:02
  • 眼鏡張富祺
    國民法官起碼要有兩位AI參與,因為機器不會有男女之別的心態,單純就事論事
    2023年08月07日14:05
  • 🅿ℹ🆖ing
    打假球啦! 結案
    2023年08月07日11:59
  • 鴻鐘
    那只是需要一群笨蛋去配合缺乏「良心道德」的法匠,一起演戲罷了。 只有實施全面陪審制,才能勉強讓臺灣司法得到稍微平衡的判決。
    2023年08月07日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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