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胡碩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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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是臺灣稅目中,唯一可以用現金以外之財產(實物)繳納的稅捐,台塑創辦人王永慶的遺產稅,就是利用該特性來繳納。國稅局認定王永慶的遺產稅是119 億元,王家以實物抵繳22 億元,提出的抵繳標的包括股票、債權及365 筆土地。除了22 億元的實物抵繳之外,剩下的97 億元以現金繳納。
租稅之債是指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債的關係,原則上以貨幣債權作為清償手段,在一定要件下,容許遺產及贈與稅以實物抵繳的方式繳納,是體恤納稅義務人原有資力不足所做的規定。
不過,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 條第4 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43 號解釋,遺產及贈與稅仍以現金繳稅為優先,當稅額超過30 萬元以上,而且經國稅局判斷納稅義務人確實有繳納現金的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才可以用實物抵稅。
那麼,國稅局是怎麼判斷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有困難?其審酌範圍如下:
1. 被繼承人、贈與人(受贈人)本身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同現金之項目。
2. 被繼承人遺有債權且已收取現金(如保險金……)。
3. 被繼承人死亡前2 年內贈與的現金,業經併入遺產課稅,而且受贈人也為納稅義務人之一。
4. 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如果經處分而已轉換為現金或銀行存款(例如賣掉土地、股票……)。
至於抵繳方式是什麼?首先,實物抵繳的種類五花八門,例如:房屋、土地、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債權、高爾夫球證等。在這之中又分為易於變價跟不易變價兩種。
易於變價的像是上市櫃股票(有價證券)、易於銷售的住宅或商用不動產等。不易變價的財產例如:保護區土地受到相關法令規範,有建築使用上的限制,又不能更改原使用用途,所以不容易變價;未上市櫃股票因市場流通性低,沒有透明成交價格,也不符合易於變價的要件。另外,墓園(含塔位)使用權因無明確且客觀的評價方式,也屬於不易變價的標的物。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易於變現的實物,按課稅財產價值全額抵繳;不易變現的實物,按抵繳財產占全部課稅財產總值之比例抵繳(圖表2-13),其計算公式如下:
不易變價(或保管)的實物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的限額=依法計算的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申請抵繳的財產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的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圖片來源:《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舉例來說,假設邱先生遺產總額8,000 萬元,其中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僅6,000 萬元(即遺產總額扣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免稅之農地及其地上作物等),應納遺產稅額400 萬元。但納稅義務人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而且應納遺產稅額超過30 萬元,所以納稅義務人以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保護區土地(屬於不易變價的財產,核定價值600 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套入上述的公式,不易變價的土地可以抵繳的稅額為40 萬元,其計算如下:
不易變價實物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400 萬元×600 萬元÷6,000 萬元= 40 萬元
因此,納稅義務人僅能移轉等同抵繳稅額40 萬元的土地持分給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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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動產抵繳,價值會被低估,不划算!
申請可以實物抵繳之後,實物的價值要如何估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 條規定:遺產價值的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果是受死亡宣告的,以法院宣告死亡日的時價為準。上面所說的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 條:「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為準。」另,「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雖然可以實物抵繳稅款,但現今的土地公告現值和市價間仍有落差,實際市價往往遠高於課稅價值,因此如果申請以不動產來抵繳稅款,抵繳價值是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來計算,比實際市價還要低,實在很不划算!
如果不希望在現金不足的狀況下,被迫以實物抵繳,還有什麼解決方法?舉個稅務案例:臺南市陳先生的父親於2020 年初驟逝,經國稅局核定應納遺產稅150多萬元。陳先生無足夠現金可繳,很擔心未依限期繳納,會被加徵高額滯納金及利息。他想到父親生前簽約出售其中2 筆土地遺產,也已收取部分售地款項,還有尾款200多萬元,必須等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才能收取,但如今父親過世了,以致如果尚未繳清遺產稅,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更讓陳先生陷入兩難。
後來,陳先生先向國稅局申請延期遺產稅繳納期限2 個月,並提供另一筆土地當擔保,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順利完成土地移轉登記給買方,他也依約取得土地尾款200多萬元,終於在繳稅期限前繳清遺產稅。
陳先生的情況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 條第1 項規定:「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提前將部分的遺產轉賣變現,才有足夠的現金繳交遺產稅。
遺產稅相關案例不勝枚舉。在布局資產配置時,我們會分配不動產、股票、基金及存款等,但常忽略持有這些資產到最後,它可能衍生的稅負,而在繼承遺產時,最先面臨的就是繳納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像陳先生這樣的例子層出不窮,為了避免這種繳不出遺產稅的情況,是否可以提早準備繳稅的資金呢?答案是可以的!例如預先準備繳稅的現金,也有人是以保單的保險金收入作為繳稅的資金等,俗稱「預留稅源」,以免到時資產的繼承移轉不如預期,所以在規畫節稅時,也須將此列入考量。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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