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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吳姓男子2019年起陸續贈送大麻種子與幼苗,供謝姓友人栽種,被依轉讓二級毒品罪移送,但高等法院以幼苗還沒茁壯到可以加工、乾燥為成品的地步,不符合二級毒品定義為由,認定吳男的轉讓行為並未觸犯藥事法,日前判無罪。但轉讓種子另涉毒品罪,發交檢察官偵辦。
轉讓大麻種子有事、幼苗無罪,讓不少法界人士覺得「怪怪的」。一名毒品專組的檢察官指出,我國毒品採公告列管,大麻除了莖與不能發芽的種子以外,均屬二級毒品,並未規定幼苗要加工為成品才算有罪。一名最高法院法官也認為,立法者既然課予轉讓大麻種子者罪責,沒道理轉讓已發芽成長的幼苗卻無罪。一名高院法官研判,本案法官採較嚴格的見解,檢察官應會上訴,到了最高法院若有歧異,可提交大法庭統一見解。
2019年10月間,謝男從吳男那邊拿到5顆大麻種子,栽種之後有發芽,但後來成長不順、枯萎凋謝。隔年,吳男再送他兩株大麻幼苗種植,植株不只成長茁壯,還開出花苞。謝男把花苞剪下來沒多久,還沒加工風乾,就被警方查獲。
檢察官認定吳男轉讓二級毒品大麻,因同時觸犯毒品罪與藥事法的轉讓禁藥罪,一行為觸犯數法,以較重的藥事罪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指出,該幼苗被驗出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經過謝男栽種並簡單風乾處理後即可施用,再加上毒品罪第14條規定,轉讓大麻種子可處2年刑,而吳男轉讓的是更容易栽種的幼苗,亦應被認定為二級毒品,以避免法律空窗,為遏止毒品擴散,判吳男5月刑。
二審高院持不同見解,指大麻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的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的原料。合議庭解釋,吳男轉讓的幼苗還沒長大,尚無法採收其花苞、葉、嫩莖到可風乾、適合施用的程度,不應被列為第二級毒品,故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檢察官可上訴。
但合議庭強調,轉讓幼苗雖然無罪,轉讓卻種子有罪,故依職權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處。
留言 5
sheng
鬼島法律
2022年01月16日00:57
昱
這人一定是有塔綠班的黨證
2022年01月16日00:51
家倫
標準的法匠,這種人都可以混進去,八成是關係戶
2022年01月16日00:09
正中
種植藥用植物
2022年01月16日07:17
囂張馬公款私用,被關是阿扁
2022年01月15日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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