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嘉義市某國小女班導師被控動手打學童頭部,要求在走廊罰寫,涉不當管教,某知名律師父親對學校提國賠,請求二十萬元精神撫慰金,地方法院二十三日宣判認定導師侵害學童人格權及自尊心,判校方需賠償五萬元;可上訴。校方則俟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王姓家長說,小孩經此事件,身心及學習都受影響,經轉至他校,由專輔老師細心引導,逐漸解除遭不當管教內心陰影,現在開心學習,學業也有所精進;對於嘉院判決校方需賠償五萬元,予以尊重。他說,當初向校方提國賠,並請求二十萬元的精神撫慰金,若判決確定,賠償的金額將補足至二十萬元,全數捐助嘉義家扶中心。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學童曾在課堂因不夠專注,遭導師以手拍打頭部至少一次、用手拍手臂至少兩次。導師以拍打頭部方式,經其他同學目睹,使學童感到不堪,侵害學童人格權。
法官審理認為,老師拍頭、手,安排在走廊獨處有「標籤化」效果,違反平等、比例及合理原則,屬不當管教,侵害原告人格權,判決國賠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