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爭議多,原商場營運商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主富公司(NET),主張獨資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有產權,進而提出請求確認所有權訴訟,法院認定,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今天判決駁回。另基隆市府反訴主富公司(NET)要求騰空遷讓東區商場一樓門市空間,基隆地院判決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陳義文到庭聽判後受訪表示,會提出上訴。基隆市府指出,盼主富公司依判決停止占用。
基隆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營運契約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簽訂租賃契約。為「提升開發規模」,由市府為起造人辦理拆除、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申請等原建物改建的行政作業,由大日公司負責規畫,主富公司為大日公司的協力廠商負責施作,而大日公司同意以免計租金、調整租金及減少租金的方式,支付主富公司所墊付的工程費用。
法院指出,東岸商場2樓至4樓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取得使用執照,市府於109年底與大日公司簽訂第二次營運契約,正式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市府資產,委託大日公司營運,而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第三次協議書,將商場2樓至4樓列為租賃標的。
法院指出,112年1月16日,基隆市政府、大日公司、主富公司三方出席營運案資產清點會議,點交財產清冊包括商場2樓至4樓,均經主富公司人員及大日公司簽名確認。
法院表示,主富公司無證據證明支付費用興建商場2樓至4樓,而原始取得所有權,主富公司所請均非適法應予駁回。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庭長周裕暐在記者會表示,承審法官判決駁回主富公司請求,但此判決並未認定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是否為市府所有。
此外,市府反訴,請求主富公司將東岸商場1樓NET門市約1302平方公尺空間,騰空遷讓返還給市府,法院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一次、第二次營運契約,均因期滿而消滅,主富公司又無證據證明,市府將受何種不利益,市府以何種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應視大日公司有優先訂約的情事,大日公司已無權占有NET門市。
此外,法院指出,大日公司與主富公司間租約又約定,市府與大日公司間第二次營運契約屆期未續約時,應返還所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依「占有連鎖」的法理,抗辯有權占有NET門市部分,不足採信。市府所請,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陳義文到庭聽判後受訪表示,雖然基隆地方法院並未確認主富公司擁有東岸商場2樓至4樓所有權,但也僅是「駁回」主富公司訴訟,法院並未肯認基隆市政府擁有2樓至4樓所有權。
陳義文指出,法院判決理由主要是認為,主富公司無法證明為原始出資人,但東岸商場2樓至4樓,均為主富公司出資新台幣2.9億元興建,且有單據及所有支出憑證,並非由大日公司支出。
陳義文說,市府在2月1日(接管東岸商場)後,才急忙透過地政以行政方式登記商場2樓至4樓產權,但法院並未判決市府擁有2樓至4樓產權,雙方後續絕對會繼續透過訴訟認定,有利事證仍屬於主富公司,畢竟確實是主富公司出資興建2樓至4樓,產權應屬於主富公司,會提出上訴。
至於法院判決主富公司應將東岸商場1樓NET門市騰空遷讓返還給市府,陳義文表示,市府惡意駁回大日公司針對東岸商場優先續約權,目前正在訴訟中,主富公司會根據此案訴訟進行情況,研議是否上訴。
基隆市政府發言人呂謦煒表示,謝謝法院還市府公道,並希望NET盡早依判決精神離開現地,停止占用,並讓新廠商得以進駐施工,還給基隆市民一個新的東岸商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