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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農業權、農業發展不應混淆,農業發展權不適合台灣,貿然推動將導致土地炒作

行政院

更新於 21小時前 • 發布於 21小時前

【本文由內政部提供】

內政部表示,對於立法院委員針對國土計畫法修法提案,內政部尊重委員意見,也將持續向立委、地方政府及社會大眾溝通說明。但對增訂「農業發展權(TDR)」條文入法,內政部再次重申「農業權」、「農業發展權」是不同概念不應混淆;根據其他國家經驗,農業發展權概念也不適合台灣情況,更將導致掮客借此炒作土地,呼籲各界支持兼顧國土保育與農業發展的國土計畫法現行機制。

內政部表示,發展權移轉在國內外已有數十年經驗,公共設施容積移轉就是典型案例,但因地方執行狀況不一,曾出現許多影響地主權利案例,監察院也已糾正在案。因此,土地發展權應慎重考量,不宜僅憑倡議就直接入法。

內政部強調,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都是國土計畫的主管機關,內政部亦是依地方政府國土計畫來審查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因此,內政部呼籲各地方政府,尤其是部分農業縣不應混淆視聽,污名化國土計畫法,甚至將農地變更機制誤導為將農地判死刑,並推卸地方責任給中央政府。

內政部指出,農業部正在推動農業堆疊式給付措施,更投入對農漁業直接給付經費113年超過1,272億、114年編列超過1,323億元,以及包括照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農地對地給付」、穩定國內糧食安全生產「確保糧食安全給付」、引導農業與生態永續共存「生態環境給付」,再輔以相關政策措施,將可協助農民各項農業經營實際需求。內政部全力配合農業部讓農業穩健發展,使農民安心從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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