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受刑人假釋,利用非婚生的幼女渴望父愛,在女兒9、10歲時先是隔著衣服捏她胸部、以生殖器觸碰下體,食髓知味後亂倫性侵,女兒不敢反抗。女兒在檢察官調查時寫下「我希望爸爸改」、「希望爸爸不要摸我」等字句,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男子重創女兒身心,依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罪判10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從事下水道工程的男子有吸毒、販毒、偽造文書、竊盜等前科,2012年9月18日入獄,2017年8月29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男子有名非婚生的女兒,出生未滿月即由阿嬤照顧,他在出監後也很少與女兒互動,但女兒則希望有爸爸、媽媽疼愛,只要男子在家,女兒就會主動跑去他房間。
2020年小學寒假期間,男子在新北市住處用手隔著衣服捏女兒的胸部,同年12月8日,又故技重施,並用生殖器觸摸女兒下體。但在此期間,男子就曾不顧女兒反抗,亂倫性交。
學校老師因發現女孩怪怪的,通報社工並安置,檢警開始驗傷並偵查,男子除否認犯行還逃亡。告訴代理人表示,女兒在父親出監後,對父親懷抱深切的孺慕之情,這種感情是一般人所無法體會的,但男子卻利用這樣的情感性侵害,雖然起訴的犯行只有3次,但「絕對不止」。因過了一段時間,女孩也說不清楚,但被傷害的痛苦會長久存在。
新北地院在審理時考量男子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和女孩的法定代理人、告代達成和解,依2個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各處3年2月徒刑、依對未滿14歲的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7年2月刑,合併執行8年6月。判決後男子和檢察官都對量刑上訴,檢察官指男子長時間、多次侵害女兒,女兒因此心理受重創,至今無法回復,一審量刑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男子則埋怨「判太重」,說已知錯,希望能盡早執行完畢、早日回去工作以減輕家裡負擔。
高院認為男子利用女兒愛慕之心犯罪,泯滅人性,且女兒還小,日後極有可能導致她自尊與自我概念瓦解,危害人際正常互動、影響一輩子的幸福之路,參酌司法實務,刑度應落在「中度偏低區間」而非從輕認定。
就強制猥褻罪部分,高院各改判4年2月刑,強制性交部分改判8年2月,應執行刑為10年,較一審為重。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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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
這種的可以直接剁掉了,還留著幹嘛
2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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