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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犯98個貪汙罪」判656年4月刑 囚21年2月確定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4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重建工程發包,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被依98個貪汙罪判656年4月徒刑,檢方聲請定應執行期,74歲的李稱自己是初犯,已潛修佛法、一心懺悔,盼刑度不要超過17年6月。台中高分院裁定李應執行21年2月刑,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李朝卿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111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服刑中的李朝卿表示,他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他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中風,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法院依刑法第59條從寬裁定,合併應執行刑不超過17年6月。

李共犯貪汙治罪條例98罪,都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在2010年7月間至2012年間,台中高分院認為他犯罪時間不短,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為656年4月,裁定應執行21年2月。李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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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13年3月27日李朝卿交保後含淚走出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為2013年3月27日李朝卿交保後含淚走出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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