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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李朝卿犯98個貪汙罪 判21年2月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被依九十八個貪汙罪判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裁定李應執行二十一年二月刑,最高法院駁回李抗告確定。 (記者陳金龍翻攝)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被依九十八個貪汙罪判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裁定李應執行二十一年二月刑,最高法院駁回李抗告確定。 (記者陳金龍翻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南投前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重建工程發包,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九百四十六萬元,被依九十八個貪汙罪判六百五十六年四月徒刑,後來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李自稱是初犯,已潛修佛法、一心懺悔,請求合併應執行不超過十七年六月,台中高分院仍對他裁定執行二十一月二月,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李朝卿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擔任南投縣長,利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縣府發包災後重建道路、排水改善、野溪護岸、觀光等一百一十一件工程的機會,由簡瑞祺擔任白手套,向承包商收取回扣,超過千萬元。

服刑中的七十四歲李朝卿表示,他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他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中風,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法院依刑法第五十九條從寬裁定,合併應執行刑不超過十七年六月。

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裁定,指李朝卿所犯貪汙罪,均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落在九十九年七月至一0一年間,犯罪時間不短,且李男被宣告刑度總計六百五十六年四月,並審酌期犯罪態樣、手段等,決定對他定應執行刑二十一年二月。李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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