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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西班牙商人驅逐後禁止入國 聲請暫停執行驅逐出境遭駁回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遭國際刑警組織列紅色通報犯嫌,移民署祭強制驅逐處分。奧納德遭驅逐出境後禁止入國,聲請暫停執行驅逐出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月20日駁回。

奧納德(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2019年入境我國,領有我國核發外僑居留證,目前為4間公司負責人,在台有2名未成年子女,今年10月11日經移民署通知到台北市專勤隊接受調查,2天後移民署已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命同年月19日前出國。

奧納德認為,移民署在10月18日上午通知他參加強制驅逐出境的審查會臨時會,他提出聲請改期,但移民署仍開會,未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正當程序原則,以是否有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及舉行審查會臨時會是否符合正當程序,請求法院迅准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裁定指出,奧納德在今年10月17日就移民署命其在10月19日前出國,聲請停止執行「禁止移民署作成強制出國之行政處分」,移民署則在10月18日註銷奧納德外僑居留證,並當天執行驅逐出國,10月20日作成告知書,告知奧納德依移民法規定禁止入國,奧納德追加聲請停止執行事項,及變更假處分事項,變更聲請事項為「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作成113年10月18日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應回復原狀」。

合議庭指出,行政訴訟制度提供人民的「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優先於假處分適用之制度,應聲請停止執行,而非聲請假處分;奧納德如認10月18日處分書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服處分「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在「判決」中命行政機關回復原狀的處置。

合議庭裁定,奧納德所述情節難以認定將發生重大損害或將導致急迫危險,非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足以防止或避免,且奧納德請求回復原狀是指得以在台灣居留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在移民署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回復原狀根本無實現可能,而欠缺保護必要要件甚明,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本件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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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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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Chou
    看看滿街的逃逸外勞,在台灣,外勞逃逸,還逞罰雇主給國際看,難怪現在東南亞的外勞圈都盛傳,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都不去,就跟仲介指定要來台灣,因為國際都知道,台灣是寶島,反正台灣自己的國民是賤民,為了國際名聲、南向政策的成效,人民委屈也是應該的。這樣,你就知道我們政府對外國人有多好了
    20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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