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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春節期間出勤 依法應給加倍工資或加乘工資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楊文君採訪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也就是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也就是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也就是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指出,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8日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的原定工作日對調。

雇主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為例,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若出勤8小時,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為休息日,薪資要加給1,900元。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為國定假日,要加倍發給工資,為1,200元。1月26日及2月2日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原音)那如果他的例假和休息日不是這樣安排的,那也沒有關係,我們特別要注意到,如果他的國定假日這四天,從除夕到大年初三這四天,如果遇到是他的例假和休息日的話,就還是要注意到要給補假。』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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