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為符應社會變遷及教育環境的變化,並兼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理念,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為特殊教育法睽違14年大修。
三讀條文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輔導教師之合作,以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
為保障啟聰學校的校長與教師具有足夠知能與聽覺障礙者交流,三讀條文也規範,啟聰學校的校長與教師,應有先遴聘具手語知能者。
在特教評鑑方面,三讀條文明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每4年至少應辦理1次評鑑,與學校校務評鑑、幼兒園評鑑,或校長辦學績效考評併同辦理為原則,條文也規範,評鑑應落實評鑑方式與指標簡化及行政減量,針對未達標準者,應給予輔導及協助,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則應每4年辦理1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另一方面,由於特教學生人數呈逐年增加的趨勢,為符合應普特融合教育的推動、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的實施、校園無障礙設施的改善、分散式資源班師生比的調降等,附帶決議通過,教育部應依未來各教育階段學生數預估值,合理寬編年度特殊教育預算,並逐年增加,以保障特教學生學習權,並維護教學現場特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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