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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快訊/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每月匯入妻帳戶」裁定「羈押禁見」理由曝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5小時前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每月匯入妻帳戶」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每月匯入妻帳戶」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黃紹庭涉詐領助理費「每月匯入妻帳戶」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涉嫌浮報助理費上百萬的國民黨中常委、高雄市議員黃紹庭逃往中國廈門4天後回國落網!檢調人員查扣相關證據,並執行拘提。經漏夜4小時偵訊後,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下午2時許召開羈押庭,2小時火速裁定「羈押禁見」!理由是有逃亡、串證之虞。另外被告訊問後,坦承以低薪高報助理費,按月匯入妻子帳戶,犯罪嫌疑重大。

地檢署說明黃紹庭經訊問後,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之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並按月匯入固定數額至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有相關事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2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

而黃紹庭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執行搜索調查程序後,雖於9月29日返台並配合說明。但依黃紹庭出入境紀錄,可看出頻繁入出國,且承認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於美國,該居住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也曾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之相當生活經驗、人脈、家庭支援及經濟條件。再衡以本件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乃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規避刑責之可能性自較一般輕罪案件為高。綜合以上各情,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紙包不住火,黃紹庭開羈押庭2小時火速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紙包不住火,黃紹庭開羈押庭2小時火速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紙包不住火,黃紹庭開羈押庭2小時火速裁定羈押禁見。(圖/翻攝畫面)

又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改坦承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名,然其就人頭助理是否實際擔任助理工作、與人頭助理間是否達成將薪資回捐予服務處之協議,即有關罪名構成要件及主觀犯意成立與否之情節,仍有所辯解。再者,被告於檢調人員詢問之初泛稱不清楚服務處經費運作事宜之情形,而關於人頭助理之助理費用是否經人頭助理同意而回捐予服務處,人頭助理是否於服務處實際參與業務;及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高雄銀行帳戶之資金實際運用情形等情,被告所述仍多有與共犯及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之情形。且經執行人員於被告父親住處查扣疑似預先演練詢問內容之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之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實際薪資發放及任職情形,且被告指示按月匯入其配偶名下帳戶之資金用途亦待釐清,衡以被告於本案中立於主導之核心地位,且其所為如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犯罪,對於社會公益之輕害非輕等情,認前揭羈押之原因尚不足以侵害較小之手段達成有效防免之效果,而有羈押之必要性,且為有效防止串滅證,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黃紹庭避風頭的初衷成真,關看守所「避颱風頭」,無疑是一大打擊,政治香火也恐怕燒剩灰燼。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無罪推定原則。(三立新聞網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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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36

  • Caffrey
    貪污都該重罪
    4小時前
  • Brian
    了然啊!! 可悲
    4小時前
  • Kevin-Kao
    唉..車輪黨在高雄幾乎快沒有人了, 還來搞這套,找個會做事的人很難
    4小時前
  • 這時候美國爸爸就不是問題了 他以前是美國人也照樣當選 被查出雙重國籍取消資格 藍的還不是一路支持他!?
    4小時前
  • Sam
    憨憨草草紛紛噤聲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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