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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逼車認定嚴!故意連續急煞 才算「危險駕駛」

TVBS

更新於 2019年10月28日12:46 • 發布於 2019年10月28日10:16 • 何冠毅 張志謙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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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怎麼樣才算惡意逼車!不少民眾曾檢舉了惡意逼車,卻被警方認定只是行車糾紛,關鍵在於對方有沒有故意針對且連續性,影響別人行車安全的行為,可以開罰2萬4,並且吊扣牌照三個月,如果只是行車糾紛,頂多收到罰單。

記者何冠毅:「騎士從中興橋下橋之後,準備前往新莊方向,卻指控有轎車把他逼到內線車道,但可以看到內線車道,兩線道是禁行機車的,他誤闖到汽車專用道,還沿路被按喇叭。」

騎士在上橋之前就行駛在快車道,好幾次想要切出來,卻總是被這輛黑色轎車擋住,迫不得已才會上了禁行機車道。

雖然騎士認為他被逼車,但警方卻認定這還不算逼車,但什麼才叫惡意逼車呢?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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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輛銀色轎車硬是要往左切,機車騎士氣得怒按喇叭,他還好幾度切到前方,害得差點撞上,這種故意的擋車行為,有針對性,連續性,影響其他人行車安全,就是惡意逼車的一種。

是否構成逼車,恐怕得看有沒有危險駕駛行為,依照現行法規道交條例43條,第三點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讓道,第四點非突發狀況,突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可罰6000至24000元,吊扣牌照,仔細比對看看,像這輛轎車連續好幾次急煞擋車,甚至突然往前切,就是標準的危險駕駛,但這輛公車它只是要進站,擠過來爭道,沒有禮讓,引發不滿,就不算惡意逼車,頂多收到罰單。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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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交大執法組警務員許晉源:「那主要還是看他有沒有,惡意性蓄意性連續性的一個狀況,根據影像的內容來做判斷,比較多的狀況,其實都是48條的爭道行駛。」

雖然惡意逼車和普通行車糾紛,定義相當模糊,有沒有符合危險駕駛要件,還得評估對方當下意圖,只是不管有沒有惡意,恐怕也早就讓駕駛們嚇破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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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

  • Eric
    是騎機車的連續惡意逼車吧?否則機車應該減速離開禁行機車的線道。不過“惡意逼車”這個法就是個笑話,用“惡意”與“逼車”兩個不明確的形容詞來制定法案,怎麼可能會有公平一致的標準?
    2019年10月29日00:14
  • 會有報應,被他虐殺的貓咪找他索命去
    2019年10月28日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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