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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砍人後改用鐵棍打 3人輕判6月

中華日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蔣姓男子與游姓、吳姓男子有舊怨,蔣男揪人持刀、棍到宜蘭地檢署前堵人,砍傷游男頭部後再以鐵棍毆打,法官認為蔣男等人沒有致人於死意圖,判三人犯聚眾強暴脅迫罪,各處六月徒刑。(記者林坤瑋攝)
蔣姓男子與游姓、吳姓男子有舊怨,蔣男揪人持刀、棍到宜蘭地檢署前堵人,砍傷游男頭部後再以鐵棍毆打,法官認為蔣男等人沒有致人於死意圖,判三人犯聚眾強暴脅迫罪,各處六月徒刑。(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蔣姓男子與游姓、吳姓男子有舊怨,去年四月中旬,蔣男得知吳男要到宜蘭地檢署辦事,揪張姓、羅姓男子等人前往堵人,用西瓜刀砍傷游男頭部後再以鐵棍毆打,游送醫後救回一命。宜蘭地院認為蔣男等人砍人後換成鐵棍,沒有致人於死意圖,判三人犯聚眾強暴脅迫罪各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蔣男與游男、吳男曾因細故發生糾紛,蔣去年四月十六日晚間從IG限時動態看到游、吳要到宜檢辦事,便聯絡張男、羅男和簡姓、朱姓男子準備西瓜刀和鐵棍,開兩輛車到地檢署外堵人,晚上九時許攔下騎機車的游、吳等人。羅先用西瓜刀劃傷吳男手臂,又砍傷游男的頭部、背部倒地,三人繼續用鐵棍與徒手毆擊已然躺倒在地的游男。游男與吳男的朋友立刻報警,蔣男等人上車逃逸。游男被送往陽明交大附醫救回一命。

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與聚眾強暴脅迫罪起訴蔣男、張男與羅男,法官審酌,蔣、張、羅看到游男被砍傷倒地後,並沒有繼續以西瓜刀砍人,而是改用鐵棍,並無故意殺人意圖。

法官變更起訴法條,從殺人未遂罪變為傷害罪。因傷害罪屬告訴乃論,游男、吳男與蔣男等人庭外和解撤回告訴;聚眾強暴脅迫罪部分事證明確,判三人各處六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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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 阿國
    法官技術指導。
    7小時前
  • 罰錢了事?法官還真英明
    7小時前
  • 陳易昇
    比少將A洗衣機還輕
    7小時前
  • 有收錢吧!
    5小時前
  • 有黨證?
    6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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