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雷丘律師
圖片 : shutterstock
夫妻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既不是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共同財產制,而是兼採兩者之長…
雷丘和老婆逛街路過彩券行。
老婆:「我們來碰一下運氣吧?」
雷丘:「好啊!」
「嗯…… 女兒生日是9月,兒子生日是10月,我們家有4隻貓……」老婆突然回頭對雷丘嫣然一笑:「我是你第幾任女朋友?」
雷丘露出了一個最誠懇的笑容:「妳是我的初戀。」
於是我們買了四星彩,號碼「9041」。
當天晚上開獎,中獎號碼是「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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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丘中了樂透彩,接受記者訪問。
記者:「請問您打算怎麼使用這些獎金?」
雷丘:「還債!」
記者:「那剩下的呢?」
雷丘:「剩下的我會努力工作慢慢還!」
雷丘律師有話要說
剛才做了一個中樂透的夢,有夢最美,希望相隨……其實雷丘就算中了樂透,也是得上繳給老婆的。不過利用這個機會,雷丘律師要來和大家說明一下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財產制和離婚,以及遺產分配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息息相關。
首先要說明的是,臺灣的夫妻財產制一共有3種。分別是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其中,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都是約定財產制的一種,必須特別約定才能適用。然而,由於在臺灣簽訂婚前契約的風氣並不興盛,因此大部分的夫妻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①。
夫妻法定財產制最重要的特色就是混合財產制,既不是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共同財產制,而是兼採兩者之長: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的精神(會說是「精神」,就是因為不完全是分別財產制);但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比如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則是採用共同財產制的精神。這項特色和一般人印象中「兩個人在一起,財產就應該共同擁有」正好相反喔!
再進一步說明,法定財產制是把夫妻各自的財產先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婚前財產這一塊,是對方無論如何都動不了的;但婚後財產這一塊,則有可能要拿出來分,這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邊要注意的是,雖然《民法》把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但不管是哪一種,平時都是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夫妻各自要怎麼花用,對方是管不著的②。然而話又說回來,法定財產制度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法律認為,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後所賺的錢,另外一半其實都有貢獻,為了平衡「我賺的錢就是我的」這種觀念的漏洞,所以才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民法》為了保障另一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便設計了一些規定,好防範有心人鑽漏洞。
例如,如果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民法》就會先推定這種財產屬於婚後財產③。另外,其中一方如果為了減少另一半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獲得的財產,而特地移轉財產,比如趁著談離婚時脫產,《民法》也規定,在五年內處分的財產都要加回來,視為婚後財產來計算④。
說到這邊,來講解一個法律小常識:當我們在法條中看到「推定」,意思就是法律先把事實當成這樣,但如果能舉出證據,就可以翻案。另一方面,在法條中看到「視為」,意思就是法律不管事實是不是這樣,都把它當成這樣,就算舉出證據,也不能翻案。
最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何行使呢?在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時候—最常發生的情況就是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在婚姻中另做約定財產制契約—婚後財產(資產和負債合計)如果是正數,財產較多的一方,要把雙方差額的一半給對方。但像是繼承而來的財產、精神慰撫金,這種不會因為對方在婚姻中有所貢獻而得到的婚後財產,計算時就完全不用算進來⑤。此外,如果覺得對方的貢獻根本不到一半,也可以請求法院酌減⑥。
回到這篇故事本身,雷丘如果真的中了樂透,由於購買樂透的錢是雷丘勞力所得,這一點老婆大人確實有貢獻,所以當然要計入婚後財產喔! 只不過,法律上的規定是,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才要併入婚後財產來分配;至於雷丘一中獎就上繳,那就是雷丘自己個人意願的問題了!
①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②民法第1018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③民法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④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⑤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⑥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作者簡介_雷丘律師
念過電機、化工、醫學工程、法律的斜槓中年人,現職是一家小小的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在科技業做了15年,當到高階主管後,想不開改念法律,不小心還沒畢業就考上律師,然後人生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了。興趣是養貓、動漫、虧老婆和在網路上發廢文。
本文摘自究竟出版的《小心,原來這樣也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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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風之痕
這樣 你還敢買房嗎?現代人 離婚 就像喝水 那樣快🤣
2021年11月11日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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