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論已久,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正式受理並且在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在延期後於今(20)日做出判決結果為「部分合憲」。
15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因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蔡彩貞也審過王柏英案,因此都迴避本次審判,由其餘12位大法官審理。
而本次釋憲,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下午3點宣示判決結果。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有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大法官判決死刑「部分合憲」
判決主文一共有17項。在死刑是否合憲的解釋上,大法官認為,死刑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不違背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情節最嚴重者,包括了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第226條之一前段的「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及第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主文對判死設下嚴格標準。
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另外,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另外,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這是將近40年來,第4次針對死刑釋憲。從1985年到現在,大法官曾經針對死刑做出3次解釋,去年憲法法庭也曾宣判與多數死刑犯切身相關的連身條款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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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82
仁淨 會長
冷血無情沒有同情受害者及家屬的執政黨和司法官們,受難者和親屬因為你們而無法得到應有的對待怨念難消,你們終將會因此得到厄運,也會背負了危害到國家治安敗壞的因果罪業,要三思啊!
09月21日18:23
愚方
恭喜民進黨又多了37張鐵票,除了風電光電外,這個政府都在空轉,一天到晚不務正業,只會提高各項預算搞大內宣。
09月21日09:48
陳麗華
為何全民皆曰該死、該殺的兇手,只有法官翻盡一切法條在幫殺人兇手保命???想不明白!
09月21日09:26
我是Grace
民意一片倒支持儘速執行死刑,這個政府是不在乎民意?還是覺得殺人放火無所謂?
廢死違憲也違背民意!
09月21日06:47
Mirabelle Chen
為何說8成民意支持廢死?到底是從哪裡統計出來的?
廢死為何不納入公投,我相信絕大多數人是支持執行死刑的,若納入公投,投票率應該會創新高
09月21日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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