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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超車被盯上!25分鐘被檢舉23次違規 駕駛喊冤獲撤銷18張罰單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25日12:10 • 發布於 2022年08月25日11:44
超車被盯上!25分鐘被檢舉23次違規,駕駛喊冤獲撤銷18張罰單。(資料照,本報合成。)
超車被盯上!25分鐘被檢舉23次違規,駕駛喊冤獲撤銷18張罰單。(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李姓駕駛開車行駛國道,疑似因超車被對方跟車檢舉,於苗栗路段南下至台中間的25分鐘、44公里路程,被檢舉2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吃上23張罰單、共罰6萬9000元,向監理單位申訴無效後提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依「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比例原則,撤銷其中18張罰單,幫駕駛省了5萬4000元。

李姓駕駛今年1月11日上午開車行駛國道1號南下,當天上午10點41分在南下118公里起,到當天上午11點6分在南下162.1公里,被後方車輛檢舉多達23次的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

李姓駕駛一口氣收到23張罰單,共被裁罰6萬9000元,向監理單位申訴無效後,提行政訴訟,主張檢舉人不滿超車而惡意跟車檢舉,違反比例原則,聲明處分撤銷。

法官勘驗檢舉影片內容,李姓駕駛於23次變換車道時雖有使用方向燈,但未依規定在變換車道完成前全程使用,確實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而有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之違規事實。

不過,法官依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數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如其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即不得連續舉發的「比例原則」,認定撤銷其中18張罰單。

李姓駕駛開車行駛國道,因超車被跟車檢舉,於苗栗南下台中間的25分鐘、44公里路程,被檢舉2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吃上23張罰單、被裁罰6萬9000元。(資料照)
李姓駕駛開車行駛國道,因超車被跟車檢舉,於苗栗南下台中間的25分鐘、44公里路程,被檢舉23次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吃上23張罰單、被裁罰6萬9000元。(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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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5

  • chen
    自己愛違規活該。
    2022年08月25日15:25
  • 東昇
    不到6公里或6分鐘可以違規23次 還是不要開車出門好了....
    2022年08月25日16:01
  • Nick
    歷經罰單的洗禮終於學會打方向燈這個技巧了
    2022年08月25日16:39
  • 曾小斌
    不打燈。必檢舉。畜生
    2022年08月25日14:38
  • Sampson
    25分鐘內殺死23個人,因間隔過短所以有18個不算。 所以僅算殺死5個人。 這就是這法律的邏輯,合理?
    2022年08月25日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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