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龍潭武漢營區鄭姓士官長2015年修復單索突擊吊橋時,未評估繩索拉力負荷、人數限制,貿然叫32名士兵以拔河方式猛拉,結果斷裂的滑輪飛出、擊碎陳姓下士上下顎,陳昏迷10個月才甦醒,卻無法自理生活,陸軍司令部被法院判決應賠償1010萬餘元確定;陳的父母再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各240萬、159萬元,一審判決敗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再判決陳的父母敗訴,可上訴。
鄭曾受訓取得山地作戰師資格,有架設單索突擊吊橋的專業知識。特種作戰指揮部第5營吳姓營長視察龍潭武漢營區內的戰技館時,發現館內的單索突擊吊橋繩索破損,因此指示鄭更換。
2015年11月13日上午,鄭召集當時在戰技館內進行「戰技操練」的32名官、士兵來協助拉繩,後來因拉力過大,導致架設單索突擊吊橋所用的繩索無法負荷而當場斷裂,繩索上的滑輪因反作用力而反彈,擊中陳姓下士的臉。
陳不僅顎骨、枕骨骨折,還傷及腦部,出現認知功能障礙和短期記憶受損、基本事務判斷能力薄弱、步態不穩、無法自理生活等重傷害,還因此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法院認為鄭在架設吊橋時沒留意用以固定的綠色滑車吊繩也有最大負荷力,且對於原本拉緊索具的人數及後來增加拉繩人數也無法確定,顯然沒將吊繩最大負荷拉力納入評估決定拉繩人數的考量,顯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鄭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民事部分,陳要求國賠,主張受傷時年僅19歲,花費大量時間復健、受整形磨皮之痛,痛苦難以言喻,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薪資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求償1830萬元,一審判陸軍司令部應賠償1070萬元,二審改判賠1010萬餘元確定,陸軍司令部也於2021年8月26日賠償完畢。
陳的父母提告主張,兒子傷勢經醫院表示屬重大不治的傷害,沒有回復可能,終身需仰賴他人照護,要求陸軍司令部應給付兩人各240萬、159萬元。
高院指出,陳2015年11月13日發生事故,陳的父母身分法益即已受到侵害,則依國家賠償法所定「自損害發生時起」的5年時效,應於2020年11月13日為止,但父母卻遲至2022年1月4日才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陸軍司令部逾30日未協商,而於同年5月11日提本案訴訟,因此駁回訴訟。
留言 126
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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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無法自理,一千萬哪夠用?何況正常工作加退俸也不止這個錢,他還需要附長期醫療支出欸
11月06日08:49
Ry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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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萬幾個月就燒光了!
11月06日09:59
賴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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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台灣軍人比狗不如
11月06日08:45
vassili Chang
不幸之中的大幸
萬一業主不是國防部....
11月06日12:25
阿儒
還沒抗中保台就出事
11月06日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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