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田秋堇今天(10日)說,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卻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確有違失,監察院要求彰化縣政府改進;檢舉人身分應保密的相關規定欠缺明確性,農業部、內政部也應檢討。
監察委員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透過新聞稿表示,彰化縣政府受理「彰化環保聯盟」檢舉農地違章工廠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以及彰化縣政府處理上級機關交付列管及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規定,對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確有違失。
監委說,考量彰化縣政府在本案立案調查後,在兩周後就提出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的改進作法,值得肯定;但為確實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保障檢舉人權益,調查意見要求彰化縣政府研議,將改進作法明文規範。
監委指出,彰化縣政府受理陳情案,認為環保聯盟身分無保密必要的理由,是因彰化縣環保聯盟屬社團法人,非自然人,因此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範疇、該環保聯盟來函未載明其身分須保密、為讓彰化縣環保聯盟知悉違規案件處理進度,因此彰化縣政府在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或裁罰時,副知彰化縣環保聯盟。
監委表示,對於彰化縣政府所持理由,經諮詢專家學者後,都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的對象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無關。而行政程序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等規定,所稱「人民」、「檢舉人」,從法律目的性解釋來看,應包括法人。
監委說,本案彰化縣政府顯然應有保密義務,因為如果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檢舉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話,便會造成檢舉人事後被騷擾或被報復,而可能影響到法律的正當執行與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認為沒有保密的必要。
調查意見指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中,關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的規定欠缺明確性,導致是否適用於檢舉人為法人時,易生疑義或歧異。
監委要求農業部、內政部檢討,明確相關規定,使檢舉人勇於檢舉,遏止違法行為。監委表示,內政部宜持續對地方機關宣導有關檢舉人身分保密的相關規範,並強調檢舉人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其身分依法都應予以保密:另以本案為例,說明避免違法揭露檢舉人身分的改進作法,避免類案再度發生。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4日通過田秋堇、紀惠容及蔡崇義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民間檢舉是協助執法的重要力量,為避免寒蟬效應,使檢舉人勇於檢舉,檢舉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是法人,身分都有保密必要,本案凸顯對法人檢舉人身分保密,仍有檢討改進空間。
編輯:秦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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