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午作出死刑合憲限縮性解釋,引發廢死、反廢死兩方殊異評價。先前在言詞辯論庭中,一度公開砲轟法務部牽拖民意反對廢死,怒問「難道要大法官捨棄憲法價值」的大法官詹森林,今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除強調死刑違憲不得有任何例外外,更呼籲各級法院及法務部切勿將釋憲判決當成國家對人民科處及執行死刑的「尚方寶劍」,而是應成為現代版的「丹書鐵券」(俗稱「免死金牌」)。
提33頁萬字文 7大面向詳述不同意見理由
詹森林針對憲法法庭死刑「有條件合憲」判決,提出多達33頁、數萬字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他開宗明義先強調,他始終認為,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因此,他對於判決主文第1及2項,就系爭一至四(殺人、故意殺人等)關於科處死刑部分,及就系爭規定五(唯一死刑)允許在犯罪情節已達最嚴重程度時,得科處死刑,未併予宣告違憲,他自難贊同。
此外,詹森林指出,判決主文第11項後段稱「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部分,與他認為死刑違憲的看法相衝突,也難以贊成。而判決主文第16項未受理本案聲請人其餘法規範解釋聲請,且不受理死囚聲請人所提補充解釋釋字第194、263及476好解釋,而該等法規範中,最主要為明定死刑為法定主刑之一,因他反對國家得對人民科處死刑,自然難贊成此項主文。
緊接著,詹森林從憲法對生命權之保障、科處死刑欠缺正當目的、死刑本身即為酷刑、誤判死刑的可能性、死刑問題的其他論述與憲法上意義、憲法法庭對死刑案件處理方式、釋憲判決公布後相關機關應有作為等7大面向切入,詳論他對死刑違憲及對憲法法庭今判決所提出的部分不同意見書理由。
生命權不得用任何法律剝奪 死刑即屬違憲
他表示,在探討死刑制度合憲性問題時,不能遺忘歷史曲折的發展過程中,前人所探得生命權受絕對保障之真理,否則難免將此一絕對權利相對化,而誤認為實現特定國家公益目的時,可以犧牲生命權為代價。而我國《憲法》對於生命權保障之規定,與上述價值思想相互呼應,可謂是各種自由權利的核心,如無對生命的保障,遑論保障其他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對於人民之生命權,不容任何法律予以剝奪,否則即屬違憲」,詹森林強調,生命作為各種基本權的根本,不得剝奪之;依照制憲後多年來發展的憲法原理原則、國際人權思潮理念、我國已承認並遵守的國際人權公約,乃至台灣社會發展現狀,「已可認為死刑與當今憲法規範價值實屬抵觸」。
死刑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 無法實現正義
針對反廢死者「殺人償命」「治亂世用重典」等主張說法,詹森林則認為,死刑無助於實現「應報正義」,即使肯認死刑制度合憲,但在決定何者屬於得以判處死刑的「情節最重大犯罪」之際,仍需要一個「普世性」的準據。何況,我國自詡為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法治國家,此一準據更須足與法治國家的文明水準相匹配。
他指出,「公正應報」不能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罪責原則」也不能推導出「什麼行為該死」的結論,以死刑作為刑罰,「僅僅是恐懼、復仇與洩憤,而非實現正義」,也無助於嚇阻犯罪。詹森林認為,死刑不僅是對生命的剝奪,更因其所帶來無法避免的痛苦和恐懼,構成國際人權公約所禁止的酷刑,「死刑制度一方面致力於剝奪受刑人生命,一方面又宣稱可以減輕受刑人在執行過程所遭受的苦痛,本質上即屬荒謬」。
舉德國、柬浦寨廢死 看穿死刑暴力本質
對於有人主張探討死刑存廢時,不能忽略社會文化背景的不同,不應強迫台灣接受其他國家、社會的正義觀,更不應該由司法權或少數政治菁英決定,詹森林則表示不認同,他以德國在二戰後,因對納粹政權種族滅絕的慘痛經驗而廢死,及基於紅色高棉共產政權對人民大毒殺悲劇的柬埔寨也廢死為例,直指與其認為這些國家的社會文化傳統更具尊重生命的人道主義關懷,不如說是基於沈痛歷史教訓,才更早看穿死刑制度的暴力本質,及可能被統治者濫用迫害人權的危險性。
再者,他反問,中國傳統上「連坐」(誅九族)非基於行為責任的刑罰,及「凌遲」的酷刑,在19世紀末受到西方文明衝擊前,也曾是持續千年以上的刑罰「傳統」,難道清末新政的推動者,也應以維護傳統文化價值為理由,以法律明文予以保存?而在少數堅持基本教義宗教的國家,對於與人通姦的婦女、未婚性行為,甚至同性性交行為,一律處以「石刑」用石頭砸到人死亡,對此,國際社會難道必須以尊重社會傳統價值為由,永遠容忍?
針對今釋憲判決具體提出多項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詹森林直言,此舉仍難以使死刑合憲,直指多數大法官意見所採取的路徑,「無異認為,只要藉由嚴格法律程序確保判決與刑罰執行的公正性、正確性,排除死刑的恣意性,就足以正當化及合憲化死刑制度。」「堅持生命權應受絕對保障的人權思想下,死刑無從以任何程序予以合理化。」過度依賴程序控制,並將程序的完備當作合理化死刑的說法,存有一種危險性,即對死刑制度道德問題的根本性探究,可以放棄,進而支持「經公正程序判處死刑可實現應報正義」。
他強調,今釋憲判決所要求的最嚴密之正當程序要求,仍不足使死刑合憲,並引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鮑威爾(Justice Powell)、布萊克門(Justice Blackmun)及史蒂文斯(Justice Stevens)親身說法:「無論如何縫補判處死刑的程序,使死刑合乎憲法所要求的公正性的努力,終將徒勞」「與其繼續修補死亡機器讓其繼續蹣跚前行,不如直接宣告死刑違憲」。
回擊8成民意反廢死 詹森林:尊重民意不過是違憲審查代名詞
面對台灣民意有8成以上支持死刑制度,認為必須在國內社會有相當共識後,才能走向廢死之路,詹森林也提出見解,指匈牙利、立陶宛、南非等國憲法法院直接宣告死刑違憲的前例,已經有力澄清「法官造法」「反民主多數決」等憂慮實無必要,「對於死刑議題,憲法法庭責無旁貸,必須勇敢介入;所謂尊重民意,不過是主動交出違憲審查權的代名詞而已」。
他指出,從外國走向廢死的實踐經驗來看,往往是司法機關或政治家引領廢除死刑的進程,而非交由多數民意決定死刑存廢。當行政及立法機關長久不作為時,憲法法庭應積極扮演領航者角色,以詳盡理由,宣告死刑已不符合憲法規範價值,「妥協絕非最好的選擇,堅定表明立場才是智慧的決定!」
再轟法務部立法怠惰 消極不作為
話鋒一轉,詹森林不改先前不滿法務部立場,繼續在意見書中砲轟法務部立法怠惰,直指法務部既然並未改變「漸進式推動廢死」立場,理應根據該部民調結果作相應政策,例如檢視現行刑事法律中不合國際人權規範的死刑規定;著手相關法治宣導,說明漸進式廢死政策並聽取國民意見;考察各國推動廢死相關配套及社會治安、國民輿論等變化情形,呼籲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在今天釋憲判決公布後,應立即全面檢討相關規範,而非單純訴諸民意,繼續消極不作為。
在不同意見書的結語階段,詹森林表示,面對死刑爭議,大法官應清楚掌握,憲法所追求者,是公平正義的實現,還是報仇雪恨的痛快?死刑提供快速、直接實現正義的假象,用「惡有惡報」的承諾,給人民精神上的痛快與滿足。但一旦打開死刑的「潘朵拉盒子」,就永遠無法解決伴隨而來的生命權剝奪、人道主義危機、罪刑不相當、標準恣意、誤判疑慮等各種疑難問題。
死刑是應被永遠封印的魔鬼 盼釋憲判決成「免死金牌」
「本席堅信,憲法上,剝奪他人生命的死刑,應被當成威力強大的魔鬼,永遠封印起來!」詹森林說,支持或反對死刑,若是本諸自己的良心認知,而非來自政客或其他有心人士惡意操作,均應受到對方及所有人的絕對尊重。對於因他人故意犯罪而往生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更應獲得所有人最深的哀悼與慰問。
最後,詹森林指出,多年來在個案上,各級法院總是窮盡一切可能,避免作成死刑判決,法務部也致力延宕死刑執行,此種情形,在今天釋憲判決公布後,是否改變仍有待觀察,甚至堪憂。他強調,雖然今釋憲判決宣告在恪遵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下,死刑合憲,但他要呼籲各級法院及法務部切勿將其當成國家對人民科處及執行死刑的「尚方寶劍」,因為該釋憲判決的核心意旨,應在藉由要求「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持續降低死刑在台灣的存在與執行,期盼釋憲判決在未來實務發展上,可以成為現代版的「丹書鐵券」(即俗稱的「免死金牌」)。(責任編輯:許雅慧)
留言 96
番仔瞬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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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需要有法院也不需要有法官的存在,詹大法官你可以回家吃自己
7小時前
忠
HOT
哈哈哈哈哈
說了一大堆
所以受害者都是活該倒楣
法律保護加害者
未來的台灣
將會出現以暴制暴的私刑
一切就各憑實力處理了
6小時前
pan
HOT
民進黨真的做很多
有條件廢死,
通姦除罪化,
性平……
民進黨的豐功偉業,但這是人民要的嗎?
7小時前
陳蚊子
對對對
殺人的法官都給予權利去爭取釋憲
那些被殺掉的人 加害者有給人機會嗎
到底憑什麼
法官無法伸張正義 給本給被害人家屬多次傷害
還有廢死的利用議題爭取利益 令人不恥
6小時前
YIH
不判不執行
無三小鹿用
妖孽挺妖孽
7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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