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租屋族來說,租屋最麻煩的事就是搬家了,可能是因為租約到期,或是房東無意續租等種種原因,時間一到就得打包東西離開,而租屋搬家比起自有房屋的搬家更為麻煩,得另尋租屋處外,打包家當、搬運過程都相當費時,若這時房東能給予租屋客「搬家緩衝期」,對於租屋客,無疑是一大福音!
一位房東在臉書社團《房東 租客 租屋糾紛求問區》發文,他詢問道,「房屋出租時,該給房客幾天搬家入住緩衝期呢?」,並表明自己租屋為一般住宅出租,非商用店家,好奇該給租屋客多少時間搬家才算是合理?
對租屋族來說,最麻煩的事就是搬家了。圖/Pixabay
針對原PO的問題,網友們多數認為這沒有標準答案,主要是「同理心」,房東跟租客協調好,互相尊重就行,「我房東超好,給我1個多月緩衝期,還問我補助要不要申請?我說不用,我已經很感謝了,互相」、「我給房客半個月,我的房東給我10天,後來大家都好來好去,租金也都很準時」、「我是房東,我會看房客情況,通常我會給方便,給7~10天,最近出租的就給10天,房客簽約時1租+2押很乾脆,我就給方便不計較」。
不過,也有另一派房東認為,法律並無所謂緩衝期的規定,不需要給,「合約期間搬入,合約期滿就移交。不然出問題,找誰?」、「學區套房,都是照起租日算起,約滿前淨空,結算清楚」;此外,有內行人則表明就算要給緩衝期,契約也得先註明,並收取訂金,別成冤大頭,「3天後跟你說風水不合不住了,契約還沒開始,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房東、房客一方想解除租賃關係,通常以繳付房租的期程為依據,若是每月結算房租,則欲終止契約也要提前1個月告知,才能讓對方能有找屋、搬家的緩衝期;此外,房東及房客切忌僅口頭承諾,簽定租賃契約較有保障,且契約中要有「可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款,雙方才能任意終止租賃關係。
新聞源:好房網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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