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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移民署宜蘭收容所科員涉貪污 羈押禁見獲准

宜蘭新聞網

發布於 05月22日12:18 • 宜蘭新聞網
移民署宜蘭收容所科員涉貪污 羈押禁見獲准

宜蘭地檢署去年偵辦移民署宜蘭收容所3名外僱保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挾帶零錢、食物、用品等給收容人,從中抽取手續費,同時向收容人偽稱「疫情期間可幫忙提早回國」等涉貪案,檢方偵查終結將何姓,林姓,蔡姓保全及蔡姓保全游姓妻子等4人,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在偵辦該案時,意外發現宜蘭收容所已退休涂姓科員,亦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等罪嫌,昨(21)日上午,檢方指揮並帶同廉政署廉政官,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涂姓科員住處及宜蘭收容所執行搜索,並通知涂姓科員及其他相關人等共7人釐清案情。

宜蘭地檢署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董良造表示,涂姓科員明知內政部移民署收容管理工作手冊中制定第陸點第3項,規定外國籍受收容人在已繳交機票、罰鍰費用者,代保管財物袋應至少存放新臺幣1萬元,未繳交上開各費用者,應至少於代保管財物袋存放2萬元,已達上述現金額度提領標準者,始得自行保留1,000元,且每次提領期間需間隔30日。

另並於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受收容人之親友欲交予受收容人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嚴禁移民署值勤人員私下與受收容人、家屬或其親友有任何金錢往來、物品代購及接受託付挾帶錢財、物品,竟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上開法令規定而圖不法利益等犯意,在110年4月起至112年6月間止,先請受收容人親友匯款至涂姓科員個人帳戶,再由涂姓科員於不詳之執勤時間前往戒區,違規夾帶現金予受收容人自行保留使用,並從中獲有不詳數額之賄賂。

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涂姓科員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當庭逮捕,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6人均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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