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桃園租下2樓房屋,發現1樓小吃店,有名年僅9歲的女孩經常來幫忙,竟對她2度伸魔爪,更可惡的是,男子還拍下犯罪過程,每次換手機都不忘備份影片,事件被女孩的舅舅得知後憤怒報警,男子下場曝光。
判決書指出,桃園一名吳姓男子,在民國102年時和小花(化名)的姨婆,租下一間2樓房屋,而房屋的一樓是小花姨婆、小花媽媽共同經營的小吃店,9歲的小花在國小下課後,經常會到小吃店幫忙,因而結識吳男。
沒想到,吳男利用小花年幼無知,以購買食物、禮物為誘,取得小花信任,在建立良好互動後,竟在同年趁小花媽媽在小吃店煮麵,無法顧及小孩時,將小花帶往2樓的租屋處,不管小花的意願及尖叫行為反抗,性侵小花得逞,甚至還拿手機錄下過程,以及小花洗澡時露出的隱私部位。
後來,吳男還以要帶小花去外面吃飯為由,直接將人帶到旅社,性侵得逞1次,這次同樣錄下所有過程;這起事件後來因為,小花的舅舅曾在吳男的臉書留言,有人匿名主動私訊,並傳送吳男拍下的影片,小花舅舅才報警處理。
對此,吳男坦承犯行,警方也持搜索票,在吳男住處搜獲含有不雅影片的手機,不過吳男在警訊中指出,他無法理解警方所謂的性侵方式,認為因為小花的下體太小,自己並沒有成功進入,因此不覺得是性侵,還稱自己當時沒有女朋友,平時也都和小花一起玩,才會不小心性衝動,對她做出犯行;後來偵查時,被檢方問有沒有詢問小花意願,吳男一句「怎樣算詢問,沒有吧」,桃園地院認為,這足以顯見吳男犯案後仍持輕慢態度。
吳男還提到,因為從事高空作業,手機經常會掉下去,從拍下侵犯小花的影片後,至今已換過5、6次手機,在警訊時坦承,警方查到的影片,是從之前的手機輾轉備份過來,「但不是完整的,有一些關於小花的照片、影片,在備份的過程中有遺失」, 而在面對地院訊問時,改口稱影片全無備份,也不知道為何換手機了,影片卻還在,認為是因為自動備份才會這樣。
法官認為,吳男還有另一隻手機,裡面並無小花的影片,因此認為自動備份的說法是推卸責任,不可採信,且吳男換過許多手機,但仍不停的備份這幾段影片到新手機上,還未設置手機密碼,讓影片可以輕易被人瀏覽,實在難認有悔意。
此外,吳男辯護人稱,已與小花、小花家人達成和解,法官調查後發現,吳男承諾要在今年1月賠償300萬元,但卻尚未清償半分,難認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情節。
同時吳男還有竊盜、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的前科,在民國91年執行完有期徒刑後,竟還在102年侵犯小花,法官綜合考量,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吳男不服刑罰,上訴至高等法院,遭駁回。
留言 37
🎀雯心~💕
所以刑責太輕
的意義 到底在哪裡?
對於累犯來說 不痛不癢
更生人有機會一而再再而三的
重新開始 但受害人沒有
07月28日15:02
胖妹(呂佩靜)
台灣有司法嗎?不值得一提
07月28日11:40
劉信業
這個新聞讓人聯想到莿桐國中女學生被姦殺的案件。這類的犯罪再犯率極高,沒辦法再判重一點嗎?或者公佈這類犯罪者人渣的照片,讓百姓們有印象,逼免人心隔肚皮,畜牲穿人皮,防不勝防。
07月28日11:20
kai
Chinese Taipei 日常
07月28日10:00
Sally
就該駁回!
07月28日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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