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境工程公司任職的簡姓檢驗員,4年前騎機車遭陳姓男子騎機車闖紅燈撞傷,致顱內出血、嗅覺喪失,陳被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6月確定,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法官以簡的嗅覺已永久喪失,精神上定有巨大痛苦感受,判決陳賠償被害人230萬餘元。
陳男坦承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於簡以喪失嗅覺請求賠償,他以目前醫界尚無可靠嗅覺檢查工具,嗅覺檢查結果常受病人主觀因素影響,如此簡是否確實因事故嗅覺永久受損,尚屬未知。
況且,簡從事工作內容如與嗅覺無關,縱確實喪失嗅覺,也無涉勞動 能力減損,故簡不得據此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法官查出,童綜合醫院診斷書記載「簡因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以及顱內出血伴隨嗅覺喪失」、台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記載:「簡接受酚基乙基乙醇嗅覺閾值試驗,檢查結果為陰性反應,診斷為嗅覺永久喪失」。
榮總的江姓主治醫師作證,稱他自80年起擔任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在榮總1年可以做1000人次嗅覺喪失鑑定。簡於103年8月11日第1次到院看診,之後他依據原告核磁共振檢查、酚基乙基乙醇嗅覺閾值試驗及賓州大學嗅覺識別檢查結果,認定簡嗅覺喪失,以現知方法治療5個月後,病情並無進步,在醫學判斷上即會認為嗅覺永久喪失。
判決書指出,簡在某環境工程公司擔任毒性化學物質檢驗員,103年7月27日上午,騎機車沿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6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與正英路之交岔路口機車待轉區內,再由該待轉區沿正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未料,陳姓機車騎士貿然違反號誌管制(闖紅燈),及警察指揮通過路口,適原告騎機車沿台灣大道6段由北往南行駛至該路口,兩機車遂發生碰撞,致簡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嗅覺喪失重傷害。被害人遂請求損害賠償。
法官審酌,被害人簡男因陳男的過失,致嗅覺已永久喪失、頭部受傷,迄今無法正常行動,精神上定有巨大痛苦感受,判決陳賠償被害人醫療費 用、看護費用、修車費、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共230萬 4541元。
留言 67
Freya
原來毀掉的人生只要2百多萬就可以買斷…
2018年02月21日07:34
Jason
判賠?能拿到錢再說吧!甘願償還的有幾人?受害人就是無辜的!
2018年02月21日11:43
周俊帆
嗅覺喪失代表、家中瓦斯、小火苗、燒焦物、只要有、就是GG了、在外面也是一樣、但願受害者能康復了。
2018年02月21日13:16
Allen
他也沒錢給
判兩百也沒屁用 看看而已
2018年02月21日14:15
FREEMAN(無通話功能)
鬼島噗龍共太多了⋯⋯騎機車這種交通工具,其實真的沒有什麼保障。
2018年02月21日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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