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林怡均
2018年3月14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主要參考國際間營養標示管理規範,以及相關資訊對消費者的影響程度,新增免標示營養標示項目,包含未有營養宣稱之營養成分微量食品,以及業務用包裝食品及食品,修正規定如下:
一、未有營養宣稱之營養成分微量食品,增列2項免標營養標示項目:
(一)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乾豆、麥、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如:黑豆茶包、麥茶包、花草茶包等)。
(二)熱量與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得以「0」標示條件包裝食品。
二、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免標營養標示,若欲提供營養標示者,須如實標示。
未依規定標示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規定,通知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規定者,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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