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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接獲海關緝私處分 若有不服務必30天內提復查

太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吳馥馨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關務署提供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關務署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今(29)日表示,民眾接獲海關核發的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要在收到行政處分隔日起30天內,依格式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副署長陳世鋒說明,過去平均每年會發出500多案緝私處分書,近3年緝私案件因「逾期申請復查而不受理」的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而這些處分書的樣態像是原產地申報不符,或貨品金額不實等。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陳世鋒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的隔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但若申請復查超過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即便復查有理,都將依法變成「不受理」。

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的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網址:https://gov.tw/wm6),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之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係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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