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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路燈不修、無行人設施害車禍 他求償公路總局獲國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9月16日13:06 • 發布於 2022年09月16日12:47

黎姓男子4年前在桃園市大園區台61線高架橋下涵洞穿越道路時,遭開車經過的劉女撞傷,黎男除了向劉女索償,也認為車禍發生與事故路段路燈不亮等管理不當有關,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提國賠,新北地方法院判交通部需國賠60萬餘元。

黎男提起國賠,指出2018年12月19日晚間6時許,他自桃園市大園區台61線高架橋下涵洞,由西往東徒步穿越台61線北上道路時,被開車經過的劉女撞上,導致他重傷。黎男認為,車禍除了劉女未注意車前狀況、禮讓穿越路口的行人之外,事發路段匝道口未設置速限標誌、停止線,路燈又不亮,也沒劃設黃色網狀格線或裝閃黃燈警示,管理該路段的單位明顯有管理疏失,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求償990萬元。

交通部公路總局抗辯稱,車禍發生原因是劉女未注意車況、禮讓行人,另外雖未設置速限標誌,但依法駕駛時速不得超越50公里,另外涵洞只是作為迴轉道、主線側道,依法不需劃設停止線、網狀線,也不需設置閃黃燈,且現場已有提醒駕駛人減速慢行的標誌,依據警方統計,該路段也鮮少有事故發生,喊冤認為他們並無過失。

法官調查,發現涵洞並非如公總所稱僅是迴轉道、主線側道,而是一般道路,公總管理涵洞,應使道路具備公眾通行狀態、功能,但涵洞並無提供行人通行設施。

除了未設置行人通明設施,法官又發現,案發當時路燈故障,劉女又曾在製作車禍筆錄時稱「當時視線昏暗、切換車道沒有看到黎男」等,足以證實該路段不具有公眾通行應有的安全性,認為公總在管理方面確實有疏失,考量黎男提出的各項賠償費用,判公總需國賠黎男6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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