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何姓男子不明原因穿著德國軍服,並持玩具槍裝上刺刀在西屯區大街上揮舞、擺出前進突刺動作,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院審理認為,警方雖以何男攜帶有殺傷力器械送辦,但警方勘查時就已確認該刺刀是塑膠製無殺傷力,因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台中第六分局移送指出,何男今年8月18日下午3點多身穿德國軍服,手持玩具槍並裝上刺刀,在西屯區世貿中心附近揮舞,還以前進突刺等危險動作,因有民眾檢舉到警政署信箱。
警方受理後,以何男攜帶具有殺傷力的玩具槍並裝上刺刀,對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有危害之虞,疑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函送台中地院裁處。
台中地院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但符合要件的器械、化學藥劑或其他危險物,須具有「殺傷力」,若無則不該當要件。
法院審理認為,警方未證明何男持有玩具槍、刺刀有何殺傷力,另警方前往何男家中對開玩具槍、刺刀查看拍照,檢視後也認為無殺傷力,並確認刺刀是塑膠材質。
法院認定,何男並無移送的違序行為,加上卷內也無其他證據證明他違法,裁定不罰。
留言 6
Alps
以路人視角而言,
有誰能遠觀判定那是塑膠而無殺傷力?
以此動作,足以讓人心生恐懼,為何不能以社維法送辦?
2024年12月03日17:45
Wayne Huang
警察也是在維護治安,
沒人因此受傷,法院也給了判決結果。
2024年12月03日16:15
阿霖
ㄛ原來如此
那在捷運上拿著蘿蔔刀
應該不會怎樣吧?
2024年12月03日22:56
Mike
先檢查行為人是否精神異常,不是精神異常,屢次操作,等警方麻痹了,真的就上來了!
2024年12月04日03:39
chu
某很大金控證券處總管理處邱姓高層涉及非法秘密網路監控全台灣的電腦及手機
技術已經不用root只要電話號碼或電子信箱就可以監控到你的網路
2024年12月03日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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