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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錯誤】自行車在人行道擦撞須負百分之百全責?不實說法!仍會視個案情況判定

MyGoPen

發布於 14小時前 • MyGoPen

網傳「最新規定看過來」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自行車在人行道或騎樓與人發生碰撞,騎士百分之百要負完全責任。經查證,網傳影片拍攝於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與臨沂街口,該路段過去設有「遵 22 - 1」的人車共道標誌,近年因市區道路重新盤點,已改為「自行車請下車牽行」的標誌。警方表示,一般來說,自行車不能騎在沒有設置「遵 22 - 1」標誌的人行道,違者可開罰 300 元以上、1,200 元以下罰鍰,但騎士若是與民眾發生擦撞,除須視自行車是否具備通行權外,也會考量與行人之間的優先權,不過實際上的肇事責任,還是要依個案情況判定,並非全部都是負百分之百全責,網傳訊息不正確。

自行車在人行道車禍須負全責?
原始謠傳版本:

注意哦,現在開始這個牌子越來越多了,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的,只要你在人行道或騎樓跟自行車發生碰撞,請記得,自行車,百分之一百要賠錢。你看現在自行車肆無忌憚的就這樣騎在人行道上,這個只要有任何擦撞,自行車是百分之一百,要賠錢的。因為現在臺灣對自行車說實在的很不友善,不管有沒有鋪設自行車專用道,你特別記得,只要跟自行車發生碰撞百分之一百自行車要負完全的責任,不管地上有沒有自行車專用道。那現在大家都亂騎有沒有,這個在人行道本來都應該用牽的,哪一天發生碰撞的時候,他們就要賠錢,而且賠的是你實質 上面的薪資所得,這點非常重要。比如說,你年收入是三千萬好了,他就要賠你比如說兩個禮拜的話,那算一算一個月兩百五十萬,兩個禮拜的話,他陪你整整六十萬的新臺幣。

主要在社群平台流傳這段影片

查證解釋:

網傳訊息原始出處為何?
MyGoPen 以「腳踏車要負全責」進行關鍵字搜索,可以找到影音平台 TikTok 用戶「money8899」於 2024 年 12 月 21 日發布的短片,內容聲稱自行車在人行道或騎樓與人擦撞,騎士必須附 100% 全責,畫面經檢視後,確認即為網傳影片原始出處。
網傳影片拍攝地點位於台北市忠孝東路與臨沂街口,利用 Google Maps 檢視,會發現 2023 年 3 月的街景,該路段人行道標示還是為「行人優先」的「遵 22 - 1」藍底白色標誌,不過網傳影片中已變成「自行車請下車牽行」的橘底黑字告示。
實際詢問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管制設施科黃華宇正工程司表示,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台北在人行道淨寬超過 2 公尺之街廓端點,會設置「人車共道 行人優先」的標誌,過去在寬度認定上較寬鬆,但近幾年經重新盤點後,部分路段如果有障礙物(路樹、郵筒等),出現小於 2 公尺的地方,便會取消人車共道標誌。
有關自行車騎乘法規部分,MyGoPen 請高雄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協助檢視網傳影片內容。
(一)自行車在「人行道」或「騎樓」與人發生擦撞,須附「100%」全責,這個說法是否正確?
警方表示,自行車於地方政府允許下,部分路段可以合法行駛人行道,如在人行道發生自行車與人發生擦撞,除須視自行車是否具備通行權外,也要考量與行人之間的優先權,據此判定肇事責任,實際狀況仍需依個案認定,並非一律附 100% 全責
(二)自行車騎士看到「自行車請下車牽行」的告示牌,如未遵守是否觸法?
警方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7 - 1 條規定「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 22 - 1 』,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優先。」

如果該人行道未設有「遵22-1」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網傳影片路段),自行車自不得於人行道上行駛,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慢車駕駛人在人行道行駛,處 3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罰鍰。」
(三)自行車使否可騎乘於人行道,還是應騎乘於一般道路?是否有規定自行車必須以牽引方式在人行道上移動?
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規定,腳踏自行車屬於慢車,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第 3 項之規定: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 - 1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並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綜上所述,自行車「原則」應行駛於慢車道或緊靠道路之右側行駛,禁止於人行道上行駛,不過因為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7 - 1條規定,要設有「遵 22 - 1」標誌的道路或騎樓外人行道,才可供行人與自行車通行(行人優先)。
結論
總結來說,自行車欲行駛於人行道上,須確認是否有人車共道的「遵 22 - 1」藍白標誌,若沒有相關標誌,則不能騎上人行道,不過與民眾發生擦撞時,還是會考量與行人之間的優先權,依個案情況判定肇事責任,並非一律負百分之百全責,網傳訊息容易造成民眾誤解。

資料來源:
Google Maps - 影片拍攝地點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7 - 1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4 條第124 - 1 條
諮詢單位: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管制設施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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