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小玲媽媽的家是87年時期的中古屋,因為屋內空間不大,媽媽就在屋外露台放置洗衣機,並加上遮雨棚避免洗衣機日曬雨淋,日前看到巷口人家違建被拆除,小玲媽媽嚇得趕緊打電話問小玲,不知道自己家的露台這樣算不算違建?該怎麼辦?
露台是指屋頂無遮蓋物的室外平台,若自行加蓋遮雨棚或牆壁就算是露台外推。嚴格來說,露台外推,就是違建。所謂違建,依照內政部定義,是指 「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使用執照,而擅自建造及使用的建物」。
有人認為在民國八十四年以前所蓋的違建已經就地合法,不會被拆除,這個說法其實是不對的。原則上違建就是違法,只是補償條件與被迫拆除時間有所不同。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各有不完全相同的規範和做法,而目前的大原則,是依據「 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 」做區隔:
新違建:1995年後所產生的違建,此類違建都是「即報即拆」。
既存違建:指1964年到1994年之間已存在之違建,此類違建則是列入「緩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將被優先拆除。
舊有違建:指1963年前建造的違建,此類違建也是列入「緩拆」,若有危害公共安全將被優先拆除。
若依照違建處理順序的輕重緩急,可分為下面幾種:
(1)即時強制拆除:對於避免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違法之虞的施工中的新建物,採取即時、強制性拆除的措施。
(2)查報拆除:指違反法令或建築法規自行搭建的建物部分,應予舉報並安排拆除。
(3)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較輕微,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的違建物,先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現況略圖建檔追蹤,暫時免予查報處分。
(4)免予查報:違法情節最輕微,尚未達到新違建取締的要件,先予以拍照存證,免予查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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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各縣市有不同的判定標準,以台北市的「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六點之規定:「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遮雨棚,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查報。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第十七點規定:「搭建於建築物露臺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一般來說,各縣市政府機關對於違建物的處理,會有自訂不盡相同的規範和做法,而目前的大原則,是依據「違建建物產生的日期」做區隔:
(1)新違建:指在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違建。新違建除非有符合政府公告免查報或可以拍照列管的項目(但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除外),否則原則上就是查報後拆除,沒得商量。
(2)既存違建:指在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83年12月31以前產生的違建。既存違建政府機關說是要拍照列管,再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由於各地政府建管單位人力嚴重不足,分期計畫處理到底是多少年以後的事,沒有人知道。但倘若是屬於大型違建、或有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之違建,則將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3)舊有違建:指在民國52年12月31日以前就存在的老違建。
(4)老舊房屋:指台北市區域在民國35年10月1日以前,及改制直轄市都市計畫公布之前(新編入文山、南港、士林、內湖、北投五區)已經存在的違建。
備註:台南市新舊違章建築認定的分界,是以民國99年12月25日領得使用執照(之前、之後)來區別,詳細執行辦法見「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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