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升上大學的「成年禮」,竟是不花費任何一毛錢,就有一間屬於自己位在北市精華區的房子,心中是什麼滋味?
台北國稅局表示,日前有位剛成年的大學生在111年間購買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這名大學生給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由他媽媽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於是通知該女士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之後這位母親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她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000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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