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15年9月26日,花蓮縣中橫公路路段,發現一個裝有男性屍體的桶子,事隔10天,同年10月5日,徐姓工人行經此路段汽車熄火,他下車查看聞到屍臭,又發現另一個裝有男屍的桶子,此「雙桶屍案」竟是開賭場的楊鴻儒,於16天內連殺二人,將陳姓友人、賴姓賭友活活塞入鐵桶窒息而死,再棄屍中橫公路,一審、二審、更一審都認定他具反社會人格、手段凶殘,判處2個死刑,最高法院卻兩度發回更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逆轉改判他無期徒刑,可再上訴。
楊男曾因強盜財物被判刑17年8月,2012年假釋出獄,僅3年就再犯這兩起殺人案,判決書指出,楊鴻儒與陳姓死者是朋友,陳男與楊姓女子同居時,常吹噓楊女財力豐厚,楊鴻儒遂萌生殺害陳男,取而代之,將楊女據為己有之心,2015年6月27日邀陳男出遊,伺機對陳男下安眠藥,再把陳男塞入綠色鐵桶,加蓋密封後載到位於花蓮縣的中橫公路棄屍。
楊鴻儒另與賴姓男子因賭博而熟識,但賴男卻懷疑楊鴻儒設局詐賭,多次向友人透露,他想向警方檢舉,另外,他也曾在賭場阻撓賭客進入,楊鴻儒對賴男漸生怨忿而起殺機,楊鴻儒於殺害陳男棄屍之後,時隔多日都無人發現,自認可以用此殺人手法瞞天過海,2015年7月12日邀賴男到台東旅遊,對賴男下安眠藥劑,塞入鐵桶內,棄置於第一個鐵桶附近約200公尺,兩人死亡姿勢都是「倒頭栽」,但楊男至今仍始終否認殺人。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楊鴻儒犯下「最重大之罪」,且鑑定顯示他具「反社會型人格」,無法遵從社會規範,有侵略及攻擊性,道德感薄弱,又是「自戀型人格」,會過度自信及誇大自我能力,自認自己很特別,對人缺乏同理心,難以承認自己缺失,過去雖經長期矯正,卻未能改變,反而變本加厲,再社會化及矯正的可能性偏低,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維持原審2個死刑。
不過,最高法院卻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2023年判決,仍維持2個死刑,再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今天判決,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台中高分院指出,撤銷死刑的原判決,理由是此案審理已經逾8年,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的事由(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另外,原審未審慎斟酌年邁受刑人,縱有假釋出監的可能,經長期執行後的再犯風險,是否因高齡而有減損?因此由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
至於改判無期徒刑的理由,台中高分院指出,楊男與兩名死者無深仇大恨,竟殺害裝入狹窄鐵桶封閉,使死者窒息死亡,且接連犯案,造成死者家屬痛失親人,留下難以抹滅之身心傷害,經鑑定楊男行為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楊男把鐵桶推落山谷遺棄屍體,並故佈疑陣,經檢警尋獲死者屍體,經鑑識調查後,楊男仍一再飾詞推諉,否認犯行。
不過,台中高分院強調,楊男現在已滿71歲,辯護律師說,他罹患腎臟病,身體健康欠佳,對照我國男性平均壽命(依內政部統計資料112年度為76.94歲),即使未來有假釋出獄的可能(無期徒刑須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悛悔實據,始得假釋),也已經是九旬,甚至更高,合議庭認為,必須藉由長期監禁之手段,始足以撫慰死者家屬之永恆傷痛,並預防死者未來再犯罪,以及對社會之危險性,兩項殺人罪都量處無期徒刑,令他長期隔絕於社會,褫奪公權終身。